考試院。資料照片
為了鼓勵現行公務人員之士氣,考試院今天公布,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公務員所獲頒的各類勳章、獎章的獎勵金,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由服務機關發給,讓公務員在職時就領的到實質獎勵,並追溯自今(114)年1月1日生效。另外,上述獎金或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
上述相關獎金過往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才發給,考試院說明,為了能有效達到即時獎勵及讓獎勵金更具有實質的激勵作用,考試院於去年12月26日召開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將獎勵金發給的時點及金額均做調整,因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目前已無適用的對象,所以配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今天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自今年1月起就能夠依調整後的標準即時獲發相關的獎勵金,盼強化即時獎勵及激勵公務人員士氣。
其中,公務員勳章獎勵金最高20萬、功績及楷模獎章獎勵金最高至5萬、專業獎章獎勵金最高至2萬、服務獎章獎勵金最高至4萬元。人事總處也表示,藉由調整勳獎章獎勵金之發給程序及提高發給基準,可達到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並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績效及工作熱忱。
另外,考試院表示,要點修正施行前已獲頒勳章、獎章,而目前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應於今年底前之過渡期間提出申請,再由服務機關審核後,依修正後的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