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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敗正港律師!陳沂轉載李怡貞圖卡案上訴神逆轉 二審無罪定讞理由曝

    2026-09-17 11:46 / 作者 侯柏青
    網紅陳沂被正港律師提告侵權,拿下最終逆轉勝。資料照。取自陳沂臉書
    出身法律系的網紅陳沂轉載臉書粉專「女人大律師李怡貞」的虛擬替身圖卡,正港律師李怡貞提告,陳沂被訴《著作權法》並被求償7億印尼盾。一審判罰金2千元、賠1萬2千元,二審今(9/17)天大逆轉。合議庭認定,虛擬替身的著作權屬於Meta公司,並非使用者個人,李怡貞無權提告;至於陳沂轉載引用圖卡上的文字,因為不算創作,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分別改判公訴不受理及無罪。全案定讞。

    檢方查出,律師李怡貞的臉書粉專「女人大律師李怡貞」,在2023年5月28日公開發表自製圖文,圖像上是虛擬替身,為長髮女子圖案,還搭配文字「然候就算四八兩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不擔心」。

    檢方認為,陳沂在做葉黃素業配時,未經同意就截圖重製李怡貞的臉書貼文(含圖卡),連同她撰寫的商品促銷文,一併貼在自己的臉書粉專,甚至嘲諷「然候」的「候」寫錯,更附上購買連結和折價優惠等資訊,已經侵權,因而將陳沂依涉犯《著作權法》起訴,李怡貞後續更求償7億印尼盾(約130萬台幣)。

    知名律師李怡貞和陳沂的司法大戰,刑事部分落幕。資料照。李政龍攝

    一審開庭時,陳沂抗辯無罪,爭執虛擬替身的著作權歸屬,大嗆「難道要傳喚Meta創辦人祖克柏嗎?」但一審台北地院不採信她的主張認定觸法,判罰金2千元、民事求償1萬2千元。陳沂抗辯無罪、檢方認為判太輕,檢辯上訴二審智商法院繼續戰。不過,二審合議庭今天撤銷有罪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及無罪定讞,也無須賠償。

    Meta才擁有虛擬替身著作權

    合議庭指出,本案貼文裡的虛擬替身及背景圖像確實是「美術著作」,但這著作,是李怡貞利用臉書虛擬替身的服務製作的。合議庭查閱母公司Meta的「虛擬替身服務條款」後,發現依條款規定,使用者利用虛擬替身服務所產生的著作財產權,依約定「讓與Meta」,再由Meta「非專屬授權」給使用者進行利用。

    合議庭認為,既然李怡貞不是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就美術著作部分不屬於「直接被害人」,因此沒有提告權利,這部分由於欠缺合法告訴,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李怡貞告陳沂侵權的圖檔,智商法院認定不受著作權保護。記者侯柏青翻攝

    文字沒創作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此外,陳沂被控轉載語文著作,合議庭認為,這類著作必須具備「原始性」,還要有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的「創作性」。

    合議庭強調,如果文字只是反映作者的立場或情緒,就不能推定有創作性,否則日常對話、通訊、網路留言、事實陳述或一般社群媒體發言內容,都可能被列入受保護的語文著作,如此一來就不符合創作性審查的最低門檻,也會造成言論自由市場過度私有化,對網路公共討論空間形成寒蟬效應,等於是濫用《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制度,違反該法揭示的公共利益之目標。

    合議庭指出,該貼文屬於即時評論和互動留言,目的是回應陳沂網路發言及表達李怡貞的個人立場,社群媒體的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是公共言論市場的一部分。該貼文雖然是李怡貞自己寫的,具有原始性,但不符合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或修辭技巧、敘事安排等凸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

    合議庭認為,該貼文不具備《著作權法》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不是受該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因此,陳沂引用文字並不觸法。

    合議庭據此認定陳沂上訴有理由,今天撤銷一審判決,引用圖卡部分改判公訴不受理,引用文字部分改判無罪,同時駁回檢方上訴。而李怡貞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駁回。全案定讞。本案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銘晃、法官王凱俐及馮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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