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被控低價標租國有地「圖利2千萬」!前森保處長纏訟十餘年 更三審判無罪

    2026-09-17 10:23 / 作者 白廷奕
    前行政院退輔會森保處長王成明被控賤價標租國有地圖利好友,高院更三審判他無罪。示意圖。本報繪製
    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處長王成明,被控於2008年間指示林業隊陳姓隊員,以極低的價格標租國有地給朋友經營的廣告公司,圖利2356萬餘元。一審重判王8年、陳6年,二審逆轉無罪,案經最高法院不斷發回,更一審、更二審又分別判兩人有罪、無罪。高等法院今(9/17)日更三審宣判,王成明、陳員再次獲判無罪。

    被控賤價出租圖利好友

    全案源於,森保處經管宜蘭市火車站附近的宜蘭處區21.5公頃土地,經行政院2004年責令退輔會,要將其中「校舍路以北土地」(約12.2公頃)規劃設置宜蘭榮民總醫院及其他相關設施,「校舍路以南土地」(約9.3公頃)則優先提供陽明大學籌建校區,並結合榮總及產業界發展生物科技、醫療研發及創新育成中心。

    檢方指控,王成明的友人林杰經營唐杰廣告公司,2003年間曾與森保處簽約租用「校舍路以南土地」。後來林杰得知,宜蘭縣府計畫租用「校舍路以北土地」設置宜蘭臨時轉運站,將帶來大量旅客而有龐大商機,於是企圖藉由轉租土地給市府及商家牟利。唐杰以「校舍路以南土地」是陽明大學教學醫院及醫學中心用地為由,要求以續約方式將租用地變更為「校舍路以北土地」。

    調查指出,王成明本可訂定合理標金、公告出租期限,為森保處謀取最大利益,卻為了圖利朋友林杰及唐杰公司,無視下屬反對意見,援引當時已作廢的森保處內規,指示陳員進行為期僅3天的網路公告標租。最終僅唐杰1家參與,且以僅高於底價800元的8萬2800元得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為2009年2月起至2015年1月底,王成明還刻意不陳報退輔會審核。

    後來,宜蘭縣府評估不宜直接向唐杰租用土地,經立委協調後,林杰同意辦理契約變更、分割使用部分,由縣府向森保處承租。檢方認定,王成明當時明知可援引契約的「情事變更原則」終止契約,卻仍配合唐杰變更契約,還同步展延契約期限1年。

    不僅如此,檢方也指控,王成明明知標租國有土地,應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禁止承租人轉租,且應訂合理招標期限,卻允許唐杰以重新整建後範圍變更為由,核准擴大租賃範圍,將原本的2502.2平方公尺擴大為8113.49平方公尺,每月租金僅9萬9485元,還同意其辦理招商。扣除營業稅及工程款,唐杰藉著轉租大賺2356萬516元。

    宜蘭地院(如圖)一審重判王成明8年。資料照。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結果不停翻盤

    王成明應訊時否認犯罪,辯稱林業隊屬於事業單位,須自負盈虧,所以才出租閒置土地增加營收,他當時辦理本案是為了林業隊的生存,並不知道國有土地有限制轉租的規定。

    但一審宜蘭地院認定,王成明曾批示過其他林業隊的租賃契約,內容都有禁止轉租的規定,不採信他的辯詞,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陳員則判6年、褫奪公權4年。

    不過,王成明和陳員提起上訴後,案件一路峰迴路轉。

    高院二審認為,森保處原本的內規作廢後,仍可依照《國有財產法》等法源,與民營企業合作經營,改判兩人無罪。經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再度逆轉,改判王成明7年8月、陳員5年10月。

    但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二審又改判兩人無罪。如今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後,高院今日更三審仍判決兩人均無罪。

    最高法院(如圖)三度發回本案。資料照。侯柏青攝
    白廷奕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