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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加班達97小時!31歲女腦中風、失語症 「職災成立」酒商判賠1228萬

    2026-07-20 19:35 / 作者 曹岡陽
    一名女子過勞導致腦中風。工作示意圖。取自Unsplash
    一名碩士畢業、曾國外念書的羅姓女子,2019年在葡萄酒代理商公司擔任品牌副理,任職後加班情況嚴重,不到4個月羅女竟在工作途中暈倒送醫,被診斷出急性腦中風、完全性失語症等後遺症,復健後仍未完全康復。羅女控訴酒商要求盡速熟悉酒類知識且賦予過量工作導致患病,法院認定職災成立,士林地院審理後判酒商須賠羅女1228萬2883元。

    判決書指出,羅女擁有碩士學位並精通多國外語,由國外返台後,2019年3月入職後擔任品牌副理,月薪5萬5000元。

    因羅女對葡萄酒領域尚不熟悉,公司要求羅女短時間即刻上手,期間被交付密集的大型酒會籌劃、外國嘉賓即席口譯及假日專業課程等繁重任務。

    判決書指出,羅女處於長期處於工作極長、壓力極大的狀況。2019年6月27日,入職還未滿4個月,羅女在進行教育訓練時突然昏倒,經三軍總醫院診斷為急性腦中風。長期復健後,羅女仍殘留右側肢體無力,並喪失原本優異的外語能力與語言溝通功能,判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台大醫院評估,羅女發病前2個月開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且發病前至少連續17日無休假日。但酒商辯稱,正式核准羅女的加班時數僅49小時,其餘時間多屬個人自發行為或研讀資料,不符合過勞指引。

    法官依據打卡紀錄、活動佈置、通訊軟體對話及假日指派課程等事證,認定羅女發病前一個月的實際加班時數高達97小時,且長期處於高度精神緊張與休息不足狀態。法院指出,過勞認定應著重實質工作負荷而非申請手續,公司未及時給予支援或減少工作量,顯已違反保護勞工健康的法定義務。

    法官認定,羅女已無法單獨生活,出門須有人陪伴之狀況,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1476 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後,總損害額約為1448萬元。但事發前羅女已身體不適,在同仁勸告下仍未即時請假就醫,法院認定羅女就損害發生亦承擔10%的「與有過失」。最後,扣除兩造先前調解已給付的220萬元工資補償後,士林地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122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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