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南榕基金會董事長鄭竹梅出席鄭南榕殉道37周年追思紀念會。總統府提供
監察院今天(7/20)公布民國78年的鄭南榕自焚案調查報告。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指出,鄭南榕拒絕警方逮捕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行使,是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執行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法行為,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議檢討。監委也指出,曾約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但2人並未到院說明。
監察院指出,鄭南榕78年4月7日警方攻堅《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時,因拒絕逮捕自焚身亡,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深入調查後發現以下問題。
監察院調查,鄭南榕75年3月間於自由時代週刊第111期發表「爭取100%的解除戒嚴」,並於「總編輯報告」寫下:「今年的5月19日是國民黨戒嚴臺港第38週年紀念日,讓我們一起來『紀念』這個日子。讓我們想像今年5月19日那一天,全臺灣的人一出門,就可看到處處綠色飄揚紀念戒嚴,正是你我共出一口氣的大好景象」等文字,藉以宣傳「519綠色行動」;鄭南榕被控告違反戡亂時期選罷法,被以「抗傳」、「逃亡」而拘提,並自75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且判處有期徒刑8月。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認為,此案為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的藉口,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法務部自宜儘速依促轉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重新調查後,按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理,以平復司法不法。
監察院表示,諮詢專家學者所述:「鄭南榕在雜誌刊登許世楷憲法草案的行為,即便依據懲治叛亂條例也無法成罪。再者,一個憲法草案要通過也必須通過相當程序,光是主張一個憲法草案,根本不可能有叛亂的意圖,自不構成叛亂罪。」、「刑法第100條原條文之犯罪構成要件,『著手實行』能因時代雜誌第254期刊登許世楷教授的臺灣新憲法草案而入罪乎?質言之,臺灣新憲法草案之刊出,構成當時刑法第100條著手實行或預備或陰謀叛亂嗎?稍具憲法意識者,均知其不然。」、「不管主張台獨或是憲法草案,都是挑戰當局威權,因此,本案不管偵查、起訴、審判,都已經算是促轉條例中所述的司法不法,亦即,以叛亂罪起訴、審判、拘提都是當時不應該存在的國家行為。如果當時行為不存在,就不會發生後面的自焚等事件,所以這是有因果關係。」
另外關於自焚的報告,監察院指出,依78年4月10日警政署督察室專案督導調查報告所載之檢討分析中提及:「高檢處欲拘提鄭南榕,早在3週前即已提出要求,希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關單位妥加規劃,該管中山分局即據以訂定執行鄭南榕拘提方案,執行拘提方式,經研擬為甲、乙、丙3案,並預知鄭某拒捕心態非常明顯,而且其雜誌社內置放汽油桶(彈)等危險物品,故建議上級暫緩拘提或實施乙案以強行拘提之。中山分局於4月4日接獲高檢處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在執行拘提前,針對已知狀況策劃進行拘提之警力分配及任務編組,以及執行拘提任務之程序、方法與步驟,並假設可能有點燃汽油引起火災之狀況,而預先通知泡沫消防車到場警戒。」
監委指出,鄭南榕曾數度明白表示,並於雜誌宣明『他們抓不到我的人,祇能抓到我的屍體』,備妥汽油自囚於雜誌社,為週知之事實,當局亦不可能不知,否則,豈會動用數單位、數十名員警,並事先備有消防大隊前往拘提。顯見本案為當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可見當時警方執行方式顯有未妥,並進而造成被害者死亡之結果。
最後,監委表示,前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督導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且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已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允宜妥予就本案之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之範圍,並協助受害者家屬依相關規定尋求侵害之賠償,以符促轉條例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