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在解散前1天曾發重訊撇停業,高院更一審判前董座林明昇賠499萬。取自維基百科@Jeffhuang0627
本土航空公司「復興航空」2016年11月宣布停飛,消息公布前,復航曾由時任董事長林明昇代表曾將12億資產交付信託,卻沒依法公告,媒體曝光停業消息還發重訊駁斥,結果隔天逆轉公告公司解散。126名投資人因誤信復航會繼續經營,透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求償投資損失,高等法院今(4/21)日更一審確認投資人對復航有債權,判林明昇須賠償499萬2149元,時任總經理劉東明免賠。可上訴。
復興航空成立於1951年,是台灣第一家民營航空公司,但2014年、2015年接連發生2起重大空難,重創飛安形象,導致載客率大幅下滑、嚴重財務虧損,最終於2016年11月22日宣布解散。正式公告前,有媒體提前爆料停業消息,復航還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停業只是「網路謠言」,但隔天態度卻180度大轉彎,發重訊宣布解散。
126名投資人透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林明昇、劉東明、復航的破產管理人李姓律師及賴姓會計師求償。投資人主張,復航早在2016年11月17日,就由林明昇代表簽立信託契約,把12億元公司資產轉到信託帳戶,卻未依法於2天內公告申報,還一度發重訊否認媒體爆料,導致他們因誤信復航將繼續經營而買進股票或可轉換公司債,導致受損。
投資人認為復興航空隱匿消息,宣布解散後股價急遽下跌,導致他們受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路透社
一審判林明昇等4人須連帶賠償499萬2149元,二審確認投資人對「復興航空的破產管理人」有債權存在,改判由林明昇、劉東明負責賠償,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今日更一審確認投資人對復興航空有債權,並改判由林明昇負責賠償、劉東明免賠。
高院認為,復航當時信託的目的是處理「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信託財產總共12億元,相較公司當時的財務狀況比例非常重,因此對復航的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都有重大影響,但林明昇簽約後,復航卻沒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將信託財產匯進專戶的消息公告給投資人知悉,屬於證券詐欺的行為。
此外,高院指出,復航於2016年11月19、20日主管會議上,就曾討論將於22日停飛1天的相關因應措施,但媒體於21日報導停業消息時,卻一度發重訊駁斥,認定復航隱匿公司營運困難,導致他人誤信公司仍營運正常,同樣屬於證券詐欺的行為。
高院認定復興航空涉及證券詐欺,時任董座林明昇須賠499萬,時任總經理劉東明免賠。取自維基百科@Padai
因此高院認為,復航與林明昇分別是公司股票的發行人及負責人,均應對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劉東明部分,高院指出,他並未參與簽立信託契約及移轉財產,且他參加主管會議時,僅討論到22日停飛1日的相關事宜,無法判斷他已知道信託一事。高院還表示,復航駁斥停飛消息時,重訊內容沒有走公司內部簽核流程,未經過劉東明確認發布,因此,劉東明沒有故意隱匿或過失的行為,不須負擔賠償責任。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翠華、陪席法官藍家偉、受命法官饒金鳳。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