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判緩刑但出不了國,高院今裁定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月。資料照。廖瑞祥攝
藝人黃子佼下載未成年少女性影像,一審判8月,他上訴後撒錢和解,二審改判1年6月,但諭知緩刑4年,讓他不用被關,但檢方不滿量刑太輕已提上訴。黃子佼的限制出境出海禁令將於明(2026)年1/1屆滿,高院昨(12/30)天開庭訊問,他聲稱「不舒服」沒出庭,僅委託律師代打。合議庭今天裁定他自明年1/2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調查指出,黃子佼自2014年2月12日就註冊成為色情網站「創意私房」會員,身為高級會員的他,共付費下載至少48部未成年少女性影像,初步統計有47名少女受,而他珍藏的性影像檔,年紀最輕的少女只有10歲。檢方依《兒少性剝削》罪名起訴。
一審認定他非法持有2259個性影像,共35人受害,重判8月,其餘12名未到案的被害人,退回檢方偵辦。檢方上訴後追加刑責較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黃則積極談和解,二審改判1 年6月,但給予緩刑5年,令命他服180小時勞動服務、3場法治教育課。
高院今年5月將黃子佼限制出境出海,時間將於明年1/1屆滿,高院昨開庭訊問,但黃子佼本人未現身,律師當庭以「身體不舒服」為由請假,合議庭今天火速作出裁定。
合議庭解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可以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超過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
合議庭指出,黃子佼的禁令將屆滿,昨依法傳喚黃子佼(未出席)和辯護人陳述意見後,經勾稽本案證據,認為他涉犯《兒少性剝削》、《個資法》及修正前《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重大,而合議庭甫在11/25判刑。
合議庭表示,本案雖然已經審結,但目前檢察官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仍有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必要性。合議庭參酌,以黃子佼的身份、地位、經濟能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逃亡的可能性,另考量他長年以來,有多次前往中國、香港、日本等地的入出境紀錄,認為若讓他能自由出境、出海,有藉機逃亡的可能性。合議庭認為,考量他的犯罪情節及所犯罪名輕重、訴訟進行程度等理由,認定黃子佼有必要限制出境出海。至於辯護人指稱,黃子佼有固定住居所、近期無入出境紀錄、每次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已與全數被害人和解等因素,都無礙於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必要性。合議庭諭知,黃子佼自明年1/1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