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時任新北市平溪區長陳聖聰在2018年邀請地方人士聚餐,明知餐宴目的和橋樑道路工程改善無關,竟指示下屬假藉名目核銷2萬元餐費。一審依貪污罪判3年10月,他上訴二審後改口認罪,繳回犯罪2萬元及果斷辭去20年公職,讓合議庭認定他有反省之心,遂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二審今改判2年、緩刑5年,條件是命繳50萬元給國庫、義務勞務50小時及上10小時的法治教育課。可上訴。
起訴指出,陳聖聰打算在2018年12月12日席開4桌邀請地方人士聚餐,餐費要價2萬元,他明知該餐敘活動無關公務,和〈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列的科目不符,卻指示不知情的工務課長動支2018年度的道路橋梁改善的工程管理費,下屬遂上簽指稱,這場聚餐是為了工程觀摩宣導等,再由陳聖聰批示決行。
不知情的工務課員甚至到餐會現場拍照、並請36位賓客在活動簽到簿上簽名。工務課長取得用餐收據後,連同簽呈、照片、簽到簿,交由不知情的工務課員製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再由會計室人員撥付2萬元給餐廳,讓陳聖聰成功詐領公款。
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判他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及沒收犯罪所得2萬元,若判刑定讞恐入監;但二審今天判決大逆轉,改判他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另應在緩刑期內向指定政府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10小時,陳聖聰擺脫入監命運。
合議庭改判理由指出,陳聖聰上訴後坦承犯行並只針對量刑上訴,也繳回犯罪所得2萬元。而且他為了向合議庭表明自我反省的決心,甚至果斷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合議庭認為,他的行為固然應予譴責,但他涉犯7年以上重罪,縱使依規定(不法所得5萬以下)減刑,仍有「情輕法重」的疑慮,刑度顯然過苛,認定他應該適用《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
合議庭痛斥,陳聖聰身為機關首長,本應廉潔自持,卻沒有把關好工程管理款的支用,為了拓展自己的人脈、結交地方有力人士等私人利益,竟濫用職權而不實動支、核銷工程管理費,來支付個人餐敘費用,行為有害公務員清廉形象,還不當影響、壓縮平溪區內工程建設的經費利用空間。
不過,合議庭認為,他的詐領金額不高、犯罪情節不嚴重,而且終究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甚至為了自省,還放棄20年的公務員年資,顯有悔意。合議庭發現,他在公務員任職期間常被記功嘉獎,認為他是一時失慮觸法,決定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並給予5年緩刑。
此外,合議庭也考量,陳聖聰直到二審開庭時才坦承全部犯行,之前的偵審期間,他依然擔任公務員領薪俸,因此,雖然宣告緩刑,但認為有必要讓他承擔相當代價,命他緩刑期間必須支付公庫50萬元,另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或團體等提供50小時的義務勞務,且應參加法治教育10小時。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