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因為拒絕繳交欠稅,還隱匿公司資產,差點被管收。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提供
高雄某瓦斯公司因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514萬2334元,8年前被移送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但瓦斯公司的王姓老董鐵了心的拒繳這筆錢,不僅將公司的錢提領後轉入個人帳戶,還將公司經營權出售,並隱匿價金,經執行官鍥而不捨的調查王男涉嫌隱匿公司資產,並依法留置王姓男子準備管收後,王妻驚覺大事不妙,在與兒子商量後,立即繳清欠稅。
當高雄分署於2017年2月間受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移送這家瓦斯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案件,原本查不到該家公司有任何產,一開始的徵起金額為零,但行政執行官鍥而不捨,終於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王男,於2014至2015年間指示女兒陸續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1430萬餘元,並將公司存款合計超過423萬元匯款至個人帳戶。
不僅如此,2015年9月間,王男將公司經營權以240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並處分隱匿所得價金。2016至2021年間王男的妻子陸續將超過1003萬元現金存入兒子及孫子帳戶。
執行官發現王男累計處分公司的資產超過3830萬元,今年3月11日請他到案說明,但王男都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這些資金用途及流向,執行官判斷王男的行為已達管收的事由,依法將他留置,留置期間執行官持續勸說繳納,王妻得知後與兒子商量,最後提領現金4萬餘元一次繳清。
高雄分署呼籲,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的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或藉由移轉資產至親屬名下以規避公權力的強制執行,以免後續衍生像是管收等不利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也無益於債務解決,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