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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追捕拒檢車」擊斃乘客被訴 法院認「合理用槍」判無罪定讞

    2024-09-13 11:12 / 作者 侯柏青
    警察用槍必須符合規定。示意圖。警政署提供
    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前年巡邏時發現男子林佑儒開的車懸掛偽造車牌,林男拒絕攔檢一路狂飆亂竄後被塞在車陣中。張伯雍下車邊跑邊往其車子連開3槍,結果意外擊斃鍾姓乘客,結果捲入過失致死官司。一、二審都認定他合理使用槍械,且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並無過失,均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張伯雍無罪定讞。

    檢方查出,張伯雍和同仁前年3/10深夜11點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及錦和路口時,發現29歲男子林佑儒暫停在路邊的車輛左側有凹痕和擦撞痕,當時車上搭載3名乘客,而且查詢後,竟發現該輛車竟懸掛假車牌。

    警方廣播示意攔檢,林佑儒聞訊卻踩下油門加速逃逸,開始在馬路上橫衝直撞,張伯雍最終選擇開槍。檢方認為,林佑儒當時是被卡在車陣中,沒有出現攻擊行為,張伯雍卻朝小客車後方的擋風玻璃連開3槍,害後座的27歲鍾姓男子頭部中彈,認定他涉犯過失致死罪。

    一、二審法院開庭時,張伯雍都否認有過失,他強調,林佑儒當時在巷道間用「時速100公里」高速竄逃,還連闖12個紅燈、跨越雙黃線,碰到行人穿越道也不停車,導致行人紛紛閃避,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他當時考量,前方就是寬6線道的大馬路,林若突破車陣,可能會對用路人及車輛的安全造成更大影響,他在情急之下,試圖朝車子左後方輪胎射擊,但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問題,導致彈道偏向,不幸發生憾事。

    一、二審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另傳喚當時同車的警察,發現林佑儒當時不但蛇行,還關掉大燈躲避查緝,已經是《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警察有權持槍逮捕他;此外,林佑儒卡在車陣時,想辦法要從車陣裡的車輛縫隙穿過去,更頻頻按喇叭逼前方車輛讓路,有明顯拒捕、脫逃行為。在此情況下,警察有權持槍射擊車輛以維護公眾安全。

    法院審酌,張伯雍當時是在跑動中持槍射擊,而且有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免傷及駕駛或乘客,已經善盡注意義務,不能以林佑儒的駕車行為還沒造成他人傷亡的「事後觀點」,而忽略掉林佑儒危險駕駛後可能造成的損害,並指責警方開槍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定,張伯雍應是合理使用槍械,且注意到不要傷及致命部位,沒有違反必要程度,客觀上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也已盡到注意能事,沒有過失可言,據此判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的認定並沒有法律上錯誤,駁回上訴,張伯雍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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