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來接獲民眾陳情,指部分雇主工資給付日期太晚,以工資計算的週期為每月的1日到月底,但給付日卻延遲到次月的20日或25日,嚴重影響勞工生計。勞動部今(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目標是到115年前,僱用勞工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在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依照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固定,且計算週期不宜過長,既然勞工提供勞務,雇主也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計算週期不應該超過1個月。
由於近來時常接獲民眾陳情雇主工資給付日期過晚,所以,勞動部邀集地方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工商團體進行討論後,特別訂定指導原則,針對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期程等訂定相關規範,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
至於主要內容,黃維琛表示,有五大規範,一是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的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二是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如超過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且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
三是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應該在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合併當月份工資給付,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最遲應該在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是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要應有合理的約定;五是工資給付日如遇到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最晚應該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以規劃期程來看,第一階段是希望在今年底前,僱用勞工5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在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0日內給付工資,而僱用勞工250人以上至499人的事業單位能比照辦理;最終目標是在115年前僱用勞工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而僱用勞工99人以下的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
不過,為何沒有訂定罰則?黃維琛說明,在討論的過程中確實有提到這部分,有鑑於勞資雙方的關係緊張,又大多數的勞資雙方已完成約定,況且事業單位有大、有小、有微型企業,該如何設定標準也會出現問題,因此,不訂定罰則是希望推進的過程中,讓勞資雙方能容易配合。
黃維琛強調,指導原則採取非法令的強制規定,而是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至於整個規劃期程,以4年時間漸進式推動,且各階段目標間保留緩衝年度,讓事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