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侯柏青攝
嘉義一名陳姓男子於109年間認識有輕度智能障礙的A女,強逼A女與他發生性行為,甚至要求遵守「性奴隸條款」,A女不從竟被暴打、虐待,還要求她在過程中說「很爽很舒服,感謝主人的賞識」。變態行徑曝光後,陳男反過來向A女求償689萬元,相當囂張,嘉義地院近日宣判,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陳男15年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陳男於109年2月13日透過友人結識有輕度智能障礙之A女後,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與A女聯繫,隔天與A女相約見面後,發現她因輕度智能障礙加上杜會經驗不足,個性較為依賴,習慣聽命他人,竟利用此機會,後續即透過LINE一再要求與A女為性交行為,並要求對A女施以性虐待。經A女拒絕後,陳男仍於同年3月3日21時34分,透過LINE傳送「性奴隸條款」給A女,要求A女遵守,內容包括「一旦開始我就不再擁有自由,一切以陳○○為中心」、「想逃離陳○○是大罪,必須受最嚴厲的制裁」、「有義務接受陳○○所有的羞辱和虐待,不得反抗。」
A女雖表示不願遵守上述「性奴隸條款」,陳男仍持續趁聊天之際,一再要求她答應遵守,甚至A女於同年3月21日,向陳男表示「我們以後不要聯絡」、「我拜託你讓我離開你」、「我真的好累,拜託你」等語,欲離開陳男、不再聯絡,陳男竟回:「不准」、「你想脫離主人?」、「你若能接受制裁那麼就答應你脫離」等語,制裁包括「自己用力打自己的下體直到瘀青」、「嘴裡還要說自己太下賤居然想脫離主人」,以脅迫方式恫嚇A女,讓她因此不敢離開陳男。
之後,陳男對A女多次為強制性交得逞,還變態詢問A女「今天感覺怎麼樣?我聽一下你的感受」,A女表示「很不好、屁股很痛」等語,陳男竟稱:「你不能這樣說,你要說很爽很舒服,感謝主人的賞識」、「這才是一個身為性奴隸應該回答的」等語。陳男的離譜行徑還包括用筷子插入A女下體,甩A女耳光打到耳鳴,強以皮帶,綁住A女脖子、雙手、以徒手或使用衣架、拖鞋等毆打A女、要求A女裸體、如廁或學狗姿勢並對A女拍照、要求A女將內褲塞在嘴巴裡,以此強暴方式,使甲女擔任「性奴隸」等等。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明知A女患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竟為逞一己私慾,雖A女屢次明確表達拒絕,但被告仍強迫A女簽訂「性奴隸契約」後,再以執行「性奴隸條款」對A女為本案強制行為,並無視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強行對A女強制性交,A女表示要與被告分開,希望被告饒過A女,被告不答應,要求A女除非接受制裁,否則A女不能離開被告,壓抑A女之意思自主權,不得不接受遭被告欺侮、傷害。
嗣後,被告又因東窗事發,竟執意要求A女履行最後一次「性奴隸義務」,以終止「性奴隸契約」,再傳送恐嚇訊息給A女,使A女心生畏懼,被告所為對A女身心造成永難磨滅之創痛,自恃而不知尊重女姓,並物化女性,且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對A女造成二度傷害,又被告知悉A女提告後,不知自我反省、悔悟,除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外,竟還要求A女需賠償被告新臺幣689萬元,有LINE對話紀錄為證,顯見被告惡性實屬重大。
法官審酌陳男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自經便當店,經濟狀況為勉持,與母親同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認定陳男犯3個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1個強制罪、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1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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