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生產的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致癌物超標;食安處人員到工廠稽查。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爆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遭衛福部查出原料、製程與檢驗多重缺失,後續又發現連淨、永豐餘苦茶油苯駢芘也超標,暴露台灣食安制度漏洞。外界質疑,目前食安制度讓業者自主把關「球員兼裁判」,再加上政府抽查量能有限,恐難避免下一次「檢驗合格卻出包」。《太報》訪問毒物及腎臟科名醫顏宗海、第一線食品技師,紛紛喊話應導入「食安簽證」,讓第三方食品技師、公衛師進場查核,補上第二級品管防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7月27日公布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事件的第三方獨立調查結果,認定本案並非單一因素造成,而是高風險原料管理、製程控制及檢驗監測等多項缺失交互影響所致。
不過,外界關注,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仍以業者自主品管為核心,政府抽查量能有限,如何補足食安防線成為焦點。
食安法修法強化第三方驗證 仍難取代「食安簽證」
執業食品技師劉忠翰表示,目前食品安全管理可分為三級,第一級是業者自主檢驗與管理,第二級是公正第三方驗證,第三級才是政府抽查與後市場監測。他認為,現階段真正需要補強的是第二級品管。
劉忠翰強調,相較於一般第二級「第三方檢驗機構或驗證單位」,食品技師與公衛師是由國家賦予專業資格,不僅較能避免商業利益衝突,也能降低因甲乙方合作關係造成的通報疑慮。
劉忠翰進一步指出,第三方驗證機構與企業之間通常存在契約與保密關係,若要求其主動通報,實務上可能面臨商業關係限制。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主張第二級品管要加入第三方食品技師、公衛師。」劉忠翰說,因為這些專業人員具有國家資格,可以透過制度設計,降低商業因素影響。
他也建議,未來政府可要求業者監測計畫不只是上傳資料,更要有人負責查核,包括確認資料格式是否符合規範、內容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製程要求。
食安法進立院修法前喊話 公會籲第7條納入食品簽證制度
食品技師公會秘書長林信宏也提出建議,《食安法》修法時可考慮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調整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經執業食品技師簽證,並由公職食品技師核備」,讓食品技師在食安管理制度中扮演更明確。
林信宏表示,目前食品技師公會也正研議,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納入食品技師簽證範圍,並推動相關簽證規則草案。他指出,從環境工程等相關領域的制度來看,環境技師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等相關報告,已有依法簽證的機制,相關法規也明確要求技師簽證責任。
「但目前食品安全法規在這部分仍缺乏母法依據。」林信宏認為,若沒有在《食安法》母法中明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就難以落實政府推動的食品三級制度,即使業者提出相關計畫,也缺少第三方專業把關機制,反而徒增公職食品技師的業務量。
他強調,回顧歷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安風險的管理,認為應更完善的監測與簽證制度是必要方向。林信宏建議「食品簽證」,可依照風險程度分階段推動,優先針對高風險食品業者或高風險產業實施,不必一次涵蓋所有食品業者。
大豆油、苦茶油接連出問題 醫籲擴大檢驗各類食用油
長庚醫院腎臟科系教授級主治醫師顏宗海表示,近期從大豆沙拉油到苦茶油,都接連傳出苯駢芘超標,引發民眾對食用油安全的疑慮,苯駢芘屬於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的一種,被列為第一級致癌物的成分。一般而言,苯駢芘大量生成的條件通常與高溫有關,尤其是在約300至350°C以上的環境,更容易形成。
因此,於其他食用油,如橄欖油、豬油等,顏宗海則建議主管機關應擴大不同種類食用油脂的抽驗與監測,才能真正替民眾食品安全把關。連標榜冷壓、低溫初榨的苦茶油都被檢出苯駢芘超標,有必要進一步了解市售不同油品是否也存在相同風險。
對於食安修法方向,顏宗海表示,只要是朝向更嚴格管理,他都樂觀其成,例如增加第三方獨立檢驗機制就是不錯的方向。苯駢芘檢驗屬於相當精密的分析,通常需使用質譜儀(mass spectrometry)進行檢測,並非一般簡易檢驗即可完成,因此若能透過第三方實驗室協助把關,對提升食品安全將有實質幫助。
顏宗海指出,苯駢芘最主要令人擔心的是致癌性。它進入人體後,會在肝臟代謝成活性代謝物,進一步與細胞DNA結合,造成基因突變,增加各種癌症發生的風險。此外,苯駢芘也具有生殖毒性等,但其中仍以致癌風險最受重視。
現行二級品管驗「制度」不驗「產品」
回頭檢視現行制度,目前第二級品管驗證「不是產品驗證」,而是針對食品業者廠區進行「系統性驗證」,確認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HACC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現行辦理二級品管的驗證有四間,包括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央畜產會及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等。若要進行二級驗證的業者不得自行挑選機構,須透過FACS系統登錄需求,由系統隨機分派驗證單位。
食藥署表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與多數主要國家的制度設計相同,均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及政府監管為核心架構,而非以外部專業人員簽證作為主要管理機制。此一制度設計反映國際間對食品安全管理之共同理念,食品安全並非仰賴一次性的專業背書,而在於持續性的風險管控與日常管理。
食藥署強調,現行第二級品管驗證制度已建立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機制,以維持驗證制度之獨立性及公正性。至於是否涉及商業利益衝突或通報疑慮,主要仍取決於制度設計,包括委任關係、利益迴避、公正性要求及監督機制等,並非僅因執行人員具國家考試資格,即可當然認定較能避免利益衝突或降低雙方合作關係所衍生之通報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