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勞工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資歷證明,不論離職理由為何,雇主均負有核發義務。資料照
農曆年後迎來勞工轉職高峰期,雇主是否核發「服務證明書」已成為勞資糾紛中的常見問題。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1/24)日表示,依法勞工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資歷證明,不論離職理由為何,雇主均負有核發義務,若違法拒絕,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分。
勞動部今日舉行例行記者會,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明,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但實務上常見雇主因不滿勞工離職而拒發,但法律明定,不論是自請離職、解雇、資遣或申請退休等,任何理由離開,雇主都必須提供證明。
由於部分勞工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申請,王厚偉指出,即便勞工已離職一段時間,雇主依法仍需配合核發,不得以「已結清」或「時隔已久」為由拒絕。
根據勞動部統計,勞資爭議調解中,針對「未提供服務證明書」的案件,一年約有400至500件,光是2025年就有17件因雇主拒發證明而遭裁罰的案例。王厚偉表示,有部分中小企業不願提供證明,多半是出於「不甘心」或「想留才」的心態,然而,留才是企業平時要有的努力,不應以拒發證明來限制勞工轉換跑道,況且,提供服務證明書不會增加太多成本,雇主切莫因小失大。
至於服務證明書的記載內容,王厚偉說,
函釋文中提到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如果勞工不希望在證明書上揭露工資,雇主應尊重其意願;另外,雇主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應尊重勞工意願,不得逕自登載。
王厚偉強調,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若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倘若勞工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是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