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結算、僅能折工資... 勞動部揭特休假7大NG現象
年終將近,勞動部今(11/5)表示,年度未休的特休假,除了經過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個年度實施,其餘的天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應結算成工資給勞工,統計2021年至2024年前10個月,裁罰件數1966件、金額415萬64000元。
勞動部也公布最常見的7大樣態,分別為
雇主稱勞工自行離職未結算、
未在規定期間內發給結算金額、
未休天數的金額數字有錯、
雇主逕行安排勞工特休、
未給予時薪勞工特休、
工作滿一年僅給7天特休,以及
特休僅能折算工資。
進入11月,今年即將進入尾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今日舉行記者會,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或約定年度的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不論約定哪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結算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至於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黃維琛說,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如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下一個年度實施,但到該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至於雇主常常NG的7大態樣,黃維琛說明,最常發生的事雇主稱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特休假;其次是年度終結時,應依規定結算發給勞工,卻遲發或晚發;三是特休假未休假天數的金額,未依照最近一個月的工資推算。
四是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假,如實施減班休息,卻要求勞工排特休假;五是未給予時薪制勞工特休,時薪勞工的假期以比例計算;六是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假7天,滿半年的3天先予以扣除;最後是雇主強制將所有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他強調,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將罰2萬到1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加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從2021年至今年10月,平均每年開罰500件,罰款金額約在1000萬元,主要是縣市政府判斷個別的勞工狀況,一般首次會從最低開始。
黃維琛重申,為了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