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是未來購買房地的權利,不能自住也不能設籍,恐不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廖瑞祥攝
為減輕購屋自住者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若符合自住要件,得按重購價占出售價的比率,申請重購退稅。
不過,高雄國稅局提醒,申請自住房屋重購退稅,卻不包含「預售屋」交易。
官員說明,主因是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適用要件是要符合「自住」且「設籍」;而預售屋交易標的為購買該房地權利的「合約」,只是一張契約,既不能當房屋來居住,更不能設定戶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民眾先出售舊「自住房地」,再購買新「自住房地」,必須在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購買新房地,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另外,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或使用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房屋或使用權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構成要件。
但預售屋通常是建商於取得建造執照後「還沒蓋」或「正在蓋」就先行銷售的未來建築物,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