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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自住房屋已獲國稅局退稅120萬 「1NG舉動」遭追繳回國庫

    2026-08-31 14:54 / 作者 吳馥馨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須符要件且列管5年,不符自住要件會被追繳已退稅款。廖瑞祥攝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區內發現,有自然人屋主已經國稅局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並獲國稅局退稅120萬元,但3年後卻被國稅局發現,該屋主在「5年管制期間內」,將自己戶籍遷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未設籍新購房屋,最終遭國稅局追繳已退還稅額120萬元,等於前功盡棄。

    高雄國稅局強調,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其適用要件是5年內不能將戶籍遷出,另外,也不能出租、不能供營業使用,也不能再行移轉,否則就會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不過,核准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案件,必須在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也不能再行移轉,否則就會被追繳已退還,或已扣抵的稅額。

    高雄國稅局也彙整實務上常見的4種NG行為。第1,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立戶籍在重購屋。不過,設籍限制有但書,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重購屋者除外。

    第2,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實際居住在重購屋。

    第3,將重購屋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4,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2年10月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20萬元。並於2023年8月購買B房地,因符合2年內先售後購新屋,且設籍自住使用,國稅局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還稅款120萬元。

    不過,今年3月,國稅局查核發現,原設籍在B屋的甲君,已於2025年12月31日將戶籍遷出,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未設籍B屋,甲君雖主張全家實際居住B屋,但因其重購後5年列管期間遷出戶籍,以致重購屋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稅額120萬元。

    高雄國稅局呼籲,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租稅優惠,是為減輕民眾因自住換屋而增加的租稅負擔,但民眾常容易忽略重購屋5年列管期間相關規定的限制,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於換屋前宜審慎評估未來居住及持有規劃;重購屋應符合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之自住要件,以免遭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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