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多數民眾心態,並不在意鞭刑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圖為印尼婦女遭鞭刑,取自X平台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發起的鞭刑公投,引發國內爭議,到底鞭刑是一種違反人權的落後刑罰還是有效嚇阻犯罪的手段?「鞭刑」是台灣治安穩定的基石還是人權恥辱的印記?
立法院通過的鞭刑公投內容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亦即將一旦立法後鞭刑施用的對象限縮在「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四種犯罪行為。支持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們很清楚,這四種犯罪讓民眾深惡痛絕,尤其近年來詐騙集團擄騙民眾到東南亞做為詐騙工具,詐騙集團凶殘作為更造成民眾恐懼。去年11月TVBS公布的民調顯示,有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鞭刑,而且不分黨派態度都一樣。在這項調查中,86%受訪者認為台灣對詐騙犯罪的現行刑罰太輕。這樣的民意也成了支持在野黨主張鞭刑入法的底氣。
立法院日前通過提案,鞭刑公投將在年底舉行。資料照,廖瑞祥攝
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於反對鞭刑的理由則是這項刑罰違反人性。監察院國家人權會就指出,鞭刑不符人性尊嚴保障及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標準。一些民間人權團體也聯合發表聲明反對鞭刑,他們指出,若將鞭刑納入法制,直接違反台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ICCPR第7條明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處遇或懲罰。」不過第7條沒有列舉哪些刑罰屬於「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RC)在1992年《第20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20)明確指出,《公約》第7條禁止的範圍必須包含肉體刑罰(corporal punishment),甚至學校體罰也被禁止。ICCPR第4條先有訂出國家遇到「威脅國家存亡的公共緊急狀態」,在嚴格條件下可暫免部分公約義務;但這個條文明確把第7條列為「不得減免」(non-derogable)的義務。
鞭刑違反人權,除了肉體傷痛,也會留下心理創傷。資料照,翻攝X平台
入法後將面臨違憲爭議此外,2000年牙買加對一個非法持有槍械、加重搶劫及傷害等的犯罪判處15年徒刑外加10下鞭刑,牙買加政府辯稱,這種刑罰符合牙買加國內法,但HRC並不接受這種說法並反駁:「不能把國內法對刑罰的允許拿來合理化《公約》。」也就是不能以國內法做為違反《公約》的理由。
「未來鞭刑一旦入法,若進入憲法訴訟,勢必面臨人性尊嚴、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等重大違憲爭議;屆時ICCPR及HRC相關解釋也將成為重要論證依據。
新加坡鞭刑源自殖民地遺緒台灣支持鞭刑的人經常舉新加坡為例證,到底新加坡的鞭刑是怎麼來的?新加坡鞭刑其實是「殖民地遺緒」,但後來被李光耀等新加坡領導人「發揚光大」。
鞭刑是自古就有的刑罰,古埃及、波斯、羅馬、中國歷代都有採用類似懲罰。中世紀英國的鞭刑不只是懲罰犯罪,更是治理貧民、遊民和「不守秩序者」的工具;到了18世紀之後,英國逐漸將刑事體罰制度化,同一時期也把這套體罰制度帶入亞洲殖民地,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成為重要母法。1819年英國人在新加坡建立貿易站,之後英國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並於1871年將鞭刑編入殖民地的刑事法典《海峽殖民地刑法典》,鞭刑正式進入司法體系。當時可判處鞭刑的罪行與英國本土大致相同,包括搶劫、竊盜、破門行竊、性侵犯等。英國傳統上是用樺木鞭條行刑,到了亞洲熱帶地區殖民者改用當地盛產的藤條做為刑具,如今新加坡依然沿用「藤鞭」為刑具。
引入鞭刑的英國出現「不文明」聲浪就在英國殖民者把鞭刑引入亞洲殖民地之際,英國本土卻開始出現認為鞭刑不文明的呼聲。隨著刑法改革、人道主義以及現代監獄制度興起,英國本土逐步減少公開肉體刑罰。公開鞭刑逐漸退出,監禁取而代之成為現代刑罰的核心。
1823年的國會就出現有關是否廢除鞭刑的辯論,國會議員班奈特(Grey Bennet)提案全面廢除鞭刑,稱它是「野蠻刑罰制度最後的遺緒」;當時反對廢除鞭刑的議員所持理由也是「嚇阻犯罪」。之後英國逐漸限縮鞭刑的施用,1862年國會通過《鞭刑法》(Whipping Act 1862),更進一步限縮鞭刑使用範圍與鞭打次數,把鞭刑視為「原則上不應使用」的刑罰;不料緊接著倫敦出現多起勒頸搶劫案引發民眾恐慌,社會輿論大幅逆轉,1863年國會通過《暴力安全法》(Security from Violence Act 1863,俗稱《勒頸法》,Garrotters Act),推翻先前限縮改革,擴大鞭刑適用範圍。
新加坡強調威懾效果直到20世紀二戰後的1948年,英國本土才全面廢除鞭刑。不過解殖後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持續保留鞭刑。馬來西亞的鞭刑傳統除了是「殖民地遺緒」,還有一部分來自伊斯蘭教。15世紀伊斯蘭律法已進入馬來半島,馬來西亞獨立後憲法允許各州設立獨立的伊斯蘭法庭(Syariah Court),專門審理穆斯林違反伊斯蘭教義的行為,包括飲酒、非婚姦情等,法庭可判處鞭刑。
新加坡過去認為認為鞭刑是有效遏止犯罪、維護治安的手段。圖為新加坡警方逮捕罪犯,翻攝新加坡警察部隊(SPF)網站
新加坡獨立後甚至進一步擴大鞭刑適用範圍。獨立初期,人民行動黨政府的刑事政策強調威懾(deterrence)效果,認為鞭刑是有效遏止犯罪、維護治安的手段,政府提高最低鞭數並增加可判鞭刑的罪名。給這項刑罰穿上「維持秩序、嚇阻犯罪、建立紀律社會」的正當性外衣。
50歲以下男性每次最多打24鞭1973年前後,新加坡透過《武器犯罪法》、《毒品濫用法》等立法,進一步把鞭刑納入政府打擊嚴重犯罪的刑事政策工具;1984年的《刑法》修正進一步擴張及強化鞭刑,對搶劫、強暴等犯罪增訂或提高強制鞭刑及最低鞭數,並將原本法院可裁量的鞭數改為明文強制,例如搶劫至少6鞭,搶劫致傷等嚴重情形提高到至少12鞭。
從1973年到1984年,新加坡透過修法,更積極運用鞭刑治理犯罪。依目前新加坡《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特定犯罪可以或必須判處鞭刑,原則上適用於50歲以下男性,一次判刑最多24鞭。
李光耀:治國必須有道德權威傳統刑法的觀念是「應報」(retribution),犯了罪就「應得」相稱的懲罰;較新的觀念是「矯治」(rehabilitation),關注如何避免再犯,改造犯罪者,使其重新融入社會。而新加坡刑法強調的是「嚇阻」(deterrence),如何使民眾害怕付出代價而不敢犯罪。新加坡國父李光耀1966年為破壞公物罪的鞭刑辯護時說;「如果他知道會挨上結結實實的3鞭,我想他的興頭會消失泰半,因為挨鞭是種相當羞辱的經驗,毫無光彩可言。」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認為,治理一個國家必須具有某種道德權威。圖為新加坡魚尾獅公園,路透社資料照
1994年美國青年麥可.費(Michael Fay)在新加坡因破壞汽車等罪被判鞭刑,美國政府要求新加坡赦免,李光耀又公開在國際媒體上為鞭刑辯護。他對《時代》(Time)雜誌說:「如果我們放過他、不鞭他,我們還能治理這個國家嗎?」「我是老派的新加坡人,相信治理一個國家必須具有某種道德權威。」他之後在澳洲被問到鞭刑問題時又說:「它本來就不是設計成不會痛的;它就是讓你記住痛而不再犯。」他強調取消鞭刑會讓治安惡化,資金、人材會外逃,經濟也會崩壞。也就是一套發展型國家的威權統治者思維。
訪談受鞭刑者揭露心理創傷那麼新加坡沒有反對鞭刑的聲音嗎?「變革正義聯盟」(Transformative Justice Collective, TJC)是最積極反對鞭刑的公民團體。他們把鞭刑稱為一種「酷刑」(torture),他們透過對受過鞭刑者的訪談來揭露這種刑罰帶來的心理創傷。
2022年新加坡出現幾起嚴重強暴案件,當時女性總統雅各布(Halimah Yacob)主張應修改「50歲以上男性不得鞭刑」的規定,她說,強暴犯給受害者造成終身痛苦,為什麼僅因年逾50就可以免除鞭刑?但是新加坡重要女性權益團體 AWARE(Association of Women for Action and Research)公開表達反對,主張肉體刑罰不是解決強暴問題的解藥。
新加坡將鞭刑高度正常化在政壇上,反對黨對政府執行鞭刑並沒有表達異議。在社會上廢除鞭刑也沒有成為一種主流社會議題。就如TJC所形容的,新加坡這個社會把鞭刑高度正常化。
新加坡鞭刑示意圖。翻攝自X
不過,近年新加坡對鞭刑也進行重新調整。2025年修法一方面將15項原本強制鞭刑(mandatory caning)的規定改為由法院裁量(discretionary caning),另有若干犯罪取消鞭刑;但另一方面,面對猖獗的詐騙犯罪,卻又反向擴張鞭刑,規定詐騙犯及詐騙集團成員、招募者須處至少6鞭,最高可達24鞭。換言之,新加坡政府依然憑藉「嚇阻需要」,來調整配置鞭刑適用範圍。
台人不在乎「人權恥辱印記」由新加坡的經驗可以瞭解,一旦人民恐懼社會失序,進而自願把部份自由、人權與尊嚴讓渡給牧民者心態的統治者,就會成為威權政府可以屹立不搖的靠山。即使新加坡鞭刑制度,經常被聯合國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點名批判,但也無大礙。從上述TVBS的民調顯示,台灣多數民眾的心態和新加坡民眾相去不遠,即使鞭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恐怕也沒太多人在意鞭刑會不會成為台灣人權恥辱的印記。一旦多數民意支持一項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刑罰,這也正考驗著台灣這個民主社會能否堅守人權底線。
本文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