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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法》修正三讀 放寬政府間接投資持股上限至1%

    2026-08-04 10:44 / 作者 政治中心
    立院三讀《廣電法》修正案,放寬政府間接投資持股上限。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8/4)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適度鬆綁「黨政軍條款」,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現行《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主管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業者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主管有線電視業者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日前已透過修法,將黨政軍持股上限放寬為1%。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廣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不得擔任廣播、電視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者,其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其對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控制。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中,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政黨、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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