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判決確定的詐欺犯不得參選總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8/4)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提案委員、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內政部在委員會初審時表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明定,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內政部尊重立院修法考量。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