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31日電)高雄內門瑞山里長謝振城等3人109年涉恐嚇罷韓連署站,揚言要「開車來撞」驅趕,橋頭地院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謝振城4月徒刑,其姊及同夥3月;高雄高分院今維持原判。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審酌3人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依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連署罪判處謝振城4月徒刑;謝振城姊姊3月徒刑;同夥那姓男子3月徒刑,且均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刑度,可上訴。
橋頭地院一審判決指出,謝振城姊姊民國109年2月12日晚間發現高雄市內門區中正路有罷免前高雄市長韓國瑜連署攤位,隨即聯繫謝振城和那男到場驅趕,但遭罷免攤位工作人員拒絕。
謝振城和姊姊眼見驅趕不成,竟揚言恐嚇「我出三聲,沒有移開我馬上開車來撞」,並以「看你狗屎人,是非不分」等言語公然侮辱在場罷免連署工作人員,甚至指示那男駕駛自小客車逼近連署站不到1公尺距離鳴按喇叭。
謝振城到案後辯稱,罷免人員沒有在案發地點設立連署站的權利,自己是基於合法、正當目的要求遷移連署站,因此應僅構成恐嚇罪。但法官審理時發現連署站並未影響交通秩序,連署站地點也不是謝振城的土地,據此認定里長等3人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妨害他人罷免連署罪。
合議庭認為,選舉、罷免制度均為民主政治重要基石,但謝振城等人僅因政治立場不同,就以脅迫手段妨害罷韓人士徵求罷免連署權利;考量3人只有出言駕車作勢恐嚇,並無進一步動作,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判處謝振城4月徒刑,其姊姊和同夥均為3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