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申請增資30億案遲未通過,NCC挨告。資料照。廖瑞祥攝
鏡電視2023年獲准上架有線電視86頻道,承諾將資本額由20億增加至30億元,以改善財務狀況。但鏡電視提出申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斷發函要求補正,遲未准許。鏡電視提告請求法院命NCC盡速處分,但從今(2026)年8月起,NCC就沒有任何委員在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NCC無法召開委員會,法院也不能代為處分,只能駁回請求。可上訴。
NCC於2023年6月附條件通過鏡電視上架86台及董監事變更案,要求鏡電視股東簽切結書,確保除股權信託以外沒有轉讓股份的情形。鏡電視當時也承諾1個月內增資到30億,穩定營運狀況。但鏡電視同年8月提出申請後,兩年來雙方函文持續往返,NCC不斷要求鏡電視補正。鏡電視去年7月底向法院提告,請求命NCC盡速處分。
鏡電視主張,NCC應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在5個月內處理申請案,卻遲未實質審查或作決定,嚴重超過處理期限。鏡電視認為,NCC歷來都有在法定員額未過半的情形下,以現有委員人數為基礎開會決議的案例,也能由主委或代理主委召開委員諮議會討論後決行,但申請案提出後的1年多以來,NCC尚有4名以上的委員,卻刻意不審查申請案,已侵害其權益。
不料,官司還沒打完,NCC最後剩下的3名委員陳崇樹、王正嘉及王怡惠就於今年7/31任期屆滿而卸任。鏡電視認為,行政院有依法提名委員候選人,立法院可隨時行使同意權,NCC仍應該在委員就任後,以現有總額過半數開會作出決議。
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已於今年7月底卸任。資料照。廖瑞祥攝
但北高行指出,根據NCC的組織法,通訊傳播業務的許可案審議,必須由委員會議決議,不可授權內部單位決定,但NCC目前已沒有任何一位委員在任,實際上無法召開委員會並作出決議。
北高行認為,NCC身為獨立機關,有依專業自主決定判斷的裁量空間,法院不能以自己的判斷取代其專業判斷與裁量,因此,鏡電視不能請求法院判決命NCC作出許可。
北高行指出,NCC委員是否會產生或何時產生,都屬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鏡電視也不能請求法院判決,命NCC實踐目前客觀上無從履行的義務,因此駁回鏡電視的訴訟。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