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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年前爽拿廠商「大禮包」!桃園復興前區長收賄360萬 二審仍重判12年

    2026-11-04 10:21 / 作者 白廷奕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右)涉收賄360萬,二審判決出爐。資料照。取自當事人臉書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於在職期間,濫用權限將標案包給特定包商,並指示總務蔡幸蓁定期於每年農曆春節前,向包商老闆吳淳洋結算當年度回扣,多年來收賄360萬元。吳男和蔡女落網後都坦承犯行,唯獨曾不認罪,一審重判曾12年,吳判1年,蔡判2年、緩刑5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1/4)日改判蔡幸蓁緩刑3年,須上2場法治教育課程,其餘均維持原判。可上訴。

    調查指出,曾志湘2015年至2018年任職區長期間,答應吳淳洋利用其主管及督辦權限,將復興區公所的公開招標、小額採購案,包給吳男經營的5家公司及商號,再由吳淳洋以「標案金額3%、小額採購金額10%」為原則計算回扣,並視個別案件的獲利多寡調整。曾志湘還要求吳淳洋,於每年農曆春節前結算前一年度的賄款金額,透過總務蔡幸蓁轉交給他。

    據統計,截至2018年過年前,曾志湘分別拿到63萬、145萬、192萬元的賄款,他將其中40萬分給蔡幸蓁,獨吞360萬元。

    不僅如此,蔡幸蓁看區長這樣,也有樣學樣。檢方查出,她於2021、2022年間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也利用辦理辦公室器材採購的權限,要求吳淳洋的莊姓會計浮報報價單及收據金額,讓她拿去區公所核銷,等到承辦人員將款項匯進廠商帳戶後,莊女領出3萬5千元,透過旗下公司業務轉交蔡幸蓁作為賄款。

    曾志湘不認罪,但桃園地院(如圖)認定他犯案。資料照。廖瑞祥攝

    蔡幸蓁、吳淳洋應訊時都坦承犯行,只有曾志湘堅持,他未曾向吳男收取回扣,也沒有讓蔡女作其白手套。但蔡幸蓁供出他的犯案細節,稱吳淳洋交付賄款時,都會將現金裝在信封袋裡,開車到復興區公所附近與她面交,由她走進曾志湘的辦公室交款,曾男甚至曾大喇喇地將錢塞進抽屜裡。

    一審桃園地院考量,蔡幸蓁、吳淳洋認罪時已獲得減刑規定的適用,沒有誣陷曾志湘入罪的動機,且莊女也出庭證稱,吳淳洋每年都會指示她依照標案金額計算要給區公所的回扣,並有相關對話紀錄作為佐證,認定曾志湘確實有收賄犯行。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曾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吳則判1年、褫奪公權1年,蔡判2年、緩刑5年,但須至檢察官指定的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僅將蔡幸蓁的緩刑期間改為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條件則改為上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其餘上訴均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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