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劉柏葳57刀殘殺夜店女公關,一審判無期徒刑,他赴高院出庭。白廷奕攝
男子劉柏葳去(2025)年不滿前女友谷姓夜店女公關分手,跑到在台北信義地下停車場堵人,持彈簧刀1分鐘狂捅57刀殺人,一審國民法官重判無期徒刑,谷女家屬請求檢方上訴求處死刑,劉男則希望改判15年。高等法院今(11/2)日開庭,劉柏葳透過辯護律師聲請調查兩人共同租屋處的寵物攝影機,證明谷女分手後曾經與他一起返家,顯示兩人仍有融洽互動。
調查指出,劉柏葳與谷女之前都在信義某夜店工作,兩人短暫交往。去年5/14,他懷疑谷女不忠,狂賞她數巴掌,還剪爛她的名牌衣物,谷女果斷分手、報警求助。不料,谷女搬離兩人共同租屋處後,劉柏葳又多次跑到她的住處騷擾,去年7/30,警方通知劉男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給谷女,他竟跑到夜店地下停車旁堵人,1分鐘狂殺57刀,還把谷女拖到樓梯間丟棄,從容開車逃逸。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劉柏葳坦承殺人,但辯稱自己並非預謀,而是受不了谷女感情反覆分合,還在網路上公開兩人爭執,讓他遭受外界抨擊,導致他前去找谷女索討欠款並溝通感情問題時,一時情緒失控。國民法庭砲轟劉柏葳嘴上悔改,卻不斷強調是因谷女的態度才犯案,對犯案細節也交代不清,甚至在庭審時狂作手勢、表情,表示對證人證詞的不認同,判處無期徒刑。檢辯都上訴。
谷女聲請保護令獲准,仍遭劉柏葳殺害。資料照。翻攝當事人IG
高院今天開庭,檢察官表示,原審未依照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判處死刑,未能充分反映劉柏葳的罪責,有所不當。檢方也認為,原審裁定劉男於警詢、偵訊時的筆錄不能作為證據,導致國民法官無法看到他在面對檢警時的狡猾態度,稱合議庭當時若能看到,或許最後會決定處以極刑。
但劉柏葳的辯護律師出言反對,稱這些筆錄不至於影響科刑結果,且檢方一審也沒有求處死刑。不過,受命法官打岔,解釋本件是被害人家屬上訴,檢方會尊重家屬意見讓上級法院審酌,因此,就算檢察官一審沒有求處死刑,也不影響二審量刑。
法官接著詢問劉柏葳為何上訴?他想了半响,說自己承認殺人,但一審事實認定有誤。
法官睜大眼睛看他,問哪裡認定有誤,劉男與律師一陣交頭接耳,緊接著說他不是預謀殺人、沒有計畫性。法官直問「你沒有(預謀)怎麼會去買刀?」劉柏葳秒答,這件事他在一審有解釋過,「那支(刀)很久了,不是特別買的。」他強調,他並非如一審認定,在谷女取得保護令、接到警方電話後就萌生殺人意念,而是找她溝通時有口角,才做了「不該做的事情」。
劉柏葳一審期間不時與律師交頭接耳露出詭笑,還對證人作手勢、表情表達不同意。資料照。李政龍攝
律師也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主張當時目睹劉柏葳部分犯案過程的路人洪姓男子,事後在Youtube、Threads發文,明顯帶有「支持死刑」的特定立場,卻沒在作證前揭露,認為已經影響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法官愣住反問,「可是一審沒判死刑啊?……你們是想反證檢方上訴無理由嗎?」律師趕緊答是,同時強調原審也引用洪男的證詞,認為劉柏葳造成停車公共空間的不安全感,並以此作為量刑上的不利因子,若國民法官當初知道洪男有這種情況,可能會影響量刑結果。
律師也請求法院以不公開程序進行勘驗,檢視劉柏葳和谷女共同租屋處的寵物監視器影像,證明兩人分手後並未斷絕關係,也不是劉男單方求復合。律師稱,兩人分手後曾一起返回共同租屋處,還有「相對融洽的互動」,主張這點將會影響事實認定及量刑。
但檢察官砲轟,證人證詞涉及證據力的判斷,事後發言根本與其法庭上的作證內容無關,且寵物攝影機的影像也不足以影響原判決,沒有調查必要。
法官諭知合議庭將評議後決定,本件擇期再開庭。
案發時,有2名路人目擊劉男扯髮拖行谷女的過程,警方事後封鎖現場採證,也請路人作筆錄。資料照。林建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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