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如圖)今日針對「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宣判。資料照。李政龍攝
台灣2家移民業者在官網放移民廣告,因未經官方指定的移民團體事前審閱並取得證號,雙雙遭內政部開罰3萬元。業者打官司尋求救濟,憲法法庭日前受理此案,今(10/8)日判決《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違憲。理由指出,移民廣告的事前審查規定,雖然是為了避免消費者被不實廣告欺騙,但不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絕對必要性,侵害言論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3萬罰單,告到憲法法庭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若要刊登投資移民、移民諮詢等業務廣告,廣告內容必須先經由移民署指定的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才可進行刊登。若違反規定,可開罰3萬至15萬元,並令限期改善;屆期若不改善,還可勒令停業。
本案源於,內政部移民署在網路上查獲,智孚移民顧問公司2019、2020年間在臉書粉專刊登廣告,宣稱台灣捐血率、醫療照護體系全球第一,且是世界上第二友善的國家,鼓勵港澳人士來台投資移民,但廣告內容卻未經指定移民團體事先審閱確認,於是開罰3萬元。業者提起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又聲請釋憲。
另一家業者富域禮悅國際公司則是在自家官網上刊登廣告,同樣鼓勵港澳人士投資移民台灣,被認定未事先取得廣告審閱核定證號,開罰3萬元。業者提告,而承審的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事前審查的規定恐有違憲之虞,於是暫停訴訟,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判決。
業者遭移民署(如圖)開罰3萬元不服氣,告到憲法法庭。資料照。取自移民署
防消費者被騙,非特別重要憲法法庭今日判決《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判決指出,商業廣告是商業言論的一種,目的在於引誘消費者從事交易,內容可能涉及商品或服務,進而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因此,若商業廣告內容是真實的、無誤導性,並且屬於合法交易的訊息,有助於消費大眾做出經濟上的合理抉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判決也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業務廣告作「事前審查」,屬於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限制人民取得充分資訊的機會,除非是為了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限制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有絕對、必要的關聯性,否則原則上「違憲」。
憲法判決指出,移民業務廣告的事前審查制,早在1998年的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就已出現,當時行政院稱這是為了避免業者「刊播虛偽不實的移民廣告欺騙移民消費者」。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避免移民廣告欺騙消費者,雖然涉及到公益,但移民廣告終究只是引誘消費者進行交易,信不信仍取決於消費者的決定,且消費者仍有綜合市場上的相關資訊,自行判斷要不要採信的空間。況且,就算消費者遭不實移民廣告詐騙,進而委託代辦或付費諮詢,受損的主要是財產。
大法官認為,這不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內政部對此主張,移民業務可能涉及假結婚、人口販運、跨境犯罪等,攸關國家安全高度風險。但大法官認為,內政部僅空泛地說,移民業務包含移居國外或移民我國等相關身分取得權益問題,沒具體說明到底移民廣告的事前審查,到底與這些違法或犯罪行為有什麼關聯。
大法官尤伯祥(右)主筆本件判決。資料照。陳品佑攝
事前審查沒有必要
此外,憲法判決指出,對於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法》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消費者可請求企業經營者負連帶民事責任。
除此之外,為了強化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對於商業廣告都有行政管制,但對不實廣告都採取罰鍰、限期改善、勒令停業或歇業、廢照等事後管制。
大法官認為,對於不實的移民廣告,其實也可採取侵害較小的事後處罰,沒有非用事前審查不可的理由。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已超過管制必要程度,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及言論自由保障,屬於違憲。
本件判決由大法官尤伯祥主筆,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均同意判決主文,至於反對派大法官朱富美、楊惠欽與蔡宗珍依舊未參與評決。
反對派3名大法官(左起)朱富美、楊惠欽、蔡宗珍依舊未參與本案評決。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