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林姓司機藉載女乘客的機會性侵對方,竟辯對方同意肉償車資,二審判刑7年10月。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本報繪製
新北一名林姓職業司機前(2024)年搭載一名女子回家,途中他色心大起,竟藉口要看對方胸口刺青,將她載到人煙稀少的河堤旁舔胸、指侵。女子崩潰報案,林男竟反告她詐欺,還辯稱對方同意「用身體付車資」,一審認為當天車資才300多元,女子又不是付不出來,不予採信,判刑8年。林男上訴雖仍不認罪,但以75萬元和解,高等法院改判7年10月。可上訴。
檢方查出,前年5/22下午3點多,女子透過APP「173叫車」在新北中永和上車,途中,林男突然開口稱讚女子「胸型不錯」,還大聊自己的性經驗。女子起了戒心隨口敷衍,但林男把注意力轉向她胸口上的刺青,說想看是什麼圖案。女子回應她手機裡有圖片,試圖轉移焦點,林男竟堅持要對方解開衣服的扣子拍給他看。女子不敢激怒林男,只解開第一顆扣子露出一小部分,接著口述下方的圖案。
沒想到,女子的配合沒有換來安全。調查指出,車子本來已快到目的地,林男卻開始繞路,還碎念要找一個「沒有人」、「沒有監視器會拍到」的地方,隨後把車停到環河南路河堤旁。女子警鈴大作,身體卻不知如何反應。林男下車走到後座、打開車門坐進去,開始動手掀開女子衣服,口手並用猥褻、性侵,期間還拿起手機拍,見女子凍結在原地毫無反應,自討沒趣,才放棄繼續侵犯。
女子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不知所措,打給一名男性友人求助。朋友鼓勵她向APP客服反應,再陪同她報警。但林男挨告後卻反告女子詐欺,辯稱兩人當天是合意性行為,稱對方同意藉此抵付車資,還透過辯護律師質疑女子沒有立即對外求助,事發3個月後才提告,且身上也沒有任何傷勢。
林男藉口要看女子胸口的刺青性侵對方。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Unsplash
但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女子案發前不認識林男,只是偶然搭到他的車,沒有誣陷的動機,而案發後,女子因為驚慌、不熟悉報案流程,經過朋友鼓勵才決定報案,與一般杜撰情節誣指別人犯罪的情形不同。一審也指出,當天車資才300多元,女子不是沒錢付,難以想像她會為了這種蠅頭小利誣陷林男,讓自己面對漫長的偵審程序和誣告罪處罰,因此不採信林男辯詞,判刑8年。
林男上訴後,依然主張兩人合意性交。
高院指出,林男為逞私慾侵犯女子,造成她難以抹滅的影響,嚴重影響治安,也對廣大民眾造成恐慌,行為應當處罰。但合議庭考量,他上訴後已與女子達成和解,且75萬元賠償金均已支付完畢,雖仍否認犯罪,但斟酌降低刑度,依《刑法》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並對被害人為照相罪,改判7年10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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