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黃姓女子與男友吵架,竟拿打火機燒布幔釀成火災,二審輕判3年10月。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Unsplash
台北一對情侶去(2025)年在共同租屋處吵架,黃姓女子竟用打火機點燃掛在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林姓男友嚇到狂問「黃小姐妳放火幹什麼?」黃女竟大聲回嗆「你放的啦!你沒看到你放的還在那邊錄影!」黃女不認罪,一審依放火罪判7年10月,後來黃女改口認錯,還拿出感謝狀,證明她積極投入公益、用美髮長才回饋社會,高等法院今(8/25)日改判3年10月。可上訴。
調查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4/8中午12點多,小倆口因故起了口角,黃女竟拿出打火機,在租屋處內點燃掛在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林男掏出手機拍攝,斥責黃女「唉呦妳還敢放」,黃女卻回「我怎麼會不敢放呢」、「這是我的地盤耶」,還伸手碰觸燃燒中的布幔。林男嚇到罵髒話,狂問「妳放火幹什麼?」但黃女卻回嘴「你放的啦!你沒看到你放的還在那邊錄影!」
林男見黃女拿著長棍碰觸正在燃燒的布幔,喊著「我要出去打、打119了囉。」不料,黃女竟回「不用打阿。裝什麼裝阿,你放的還要裝。」林男馬上反駁「我沒有放火前科妳有阿。」黃女則回「我沒有放火前科」,反問林男「我什麼時候放火?」林男質問黃女「為什麼要放火?」但她卻回「我在救火。」最終果然引發火災,不僅兩人的租屋處被燒毀,還波及其他住戶。
黃女應訊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雖然有放火,但她不是故意的,只是因為當下沒有其他東西可以滅火,她拿了旁邊的一根棍子想把火撲滅。但一審士林地院勘驗林男的手機錄影畫面,認定黃女見布幔起火燃燒後,仍不滅火,容忍火勢繼續蔓延,依《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刑7年10月。
黃女上訴後改口認罪。高院考量她有悔意,比一審審理期間的犯後態度好,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指出,黃女所犯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她的行為雖然應該譴責,但考量她只是因故與林男發生爭執,犯案動機尚可憐憫,加上她犯後積極投身公益、發揮美髮長才回饋社會,可見她已知悔悟,如果判處最低刑度,仍然過重。因此,合議庭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3年10月。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周煙平、陪席法官黃雅芬、受命法官吳炳桂。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