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全台第二大蛋商的萇記泰安與泰頂山農產品賣黑心蛋撈逾5千萬,負責人李春明更一審判2年8月。資料照,與本案無關。廖瑞祥攝
曾為全台第二大蛋商的萇記泰安公司與泰頂山農產品公司,負責人李春明為了減少蛋品報廢損失,竟指示員工將被退貨的盒裝蛋、散裝蛋重新包裝再販售,連過期、長蟲或發霉的蛋也拿來利用,重新製成液蛋賣給商場。一審依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等罪,判李春明3年,併科罰金600萬,二審改依詐欺罪判3年半,案經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8/25)日改判2年8月。可上訴。
調查指出,李春明於2011年至2017年底,與公司員工共同將各通路業者退回的即期蛋、逾期蛋及退貨蛋回收,混入洗選後的新鮮盒裝蛋,再重新包裝並打印假的製造日期,販售給全聯、大潤發(現為大全聯)等賣場。他為了減少損失,也把回收來的逾期蛋、長蟲蛋、發霉蛋,連同破蛋、裂蛋都一併製作成蛋黃、蛋清、全蛋、混和蛋等液蛋,再賣給乖乖、家樂福等公司。
檢調查出,李春明讓不知情的消費者吃下黑心蛋及相關食品,危害身體健康,自己的兩家公司卻大賺5541萬8580元。
李春明應訊時只坦承偽造文書及詐欺,但否認賣出的蛋品會傷害消費者健康。一審桃園地院認定,他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共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罪4次,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600萬元,萇記泰安、泰頂山農各處罰金2500萬、100萬元。二審改依《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3年6月,維持萇記泰安、泰頂山農產品一審的罰金額度,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共4129萬3477元則宣告沒收或追徵。
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說明李春明是否可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獲得減刑,且兩公司獲利也非他個人所得,於是發回更審。
高院(如圖)二審原判李春明3年半,更一審改判2年8月。資料照。侯柏青攝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李春明只接續犯了1罪,一審卻誤論以4罪,且沒有依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罪,有所違誤。此外,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後,立法院已訂立並修正《詐防條例》,原審來不及依該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刑度,也有不當。合議庭也認為,本案已於法院審理超過8年,卻尚未判決確定,也應該依《形式妥速審判法》減刑。
合議庭批評,李春明身為實際負責人,明知兩家公司會提供蛋品、蛋液給國內知名賣場使用、零售,身受賣場和消費者信賴,竟枉顧社會責任及大眾的身體健康,只為了節省成本,就印製不實有效日期,將逾期、變質或腐敗的商品賣給賣場和消費者,期間長達數年之久,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及消費者權益,造成賣場和消費者財產損害,也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
合議庭考量,李春明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已與乖乖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於是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改判他2年8月有期徒刑。
更一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張明道、受命法官葉作航。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