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義不滿漲租竟怒殺女房東,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侯柏青攝
68歲男子張學義前(2024)年7月間,以每月6000元向前永和市長洪一平胞妹承租雅房與兒子同住,豈料洪女突然變相漲租3000元,張男去年10月底拿農用掃刀狠砍洪女背、頸、胸和手部,還掐脖子,洪女傷重不治,張男洗澡後好整以暇的到警局自首。一審開庭時,他認罪並主張符合自首減刑,但國民法官不埋單,依殺人罪重判無期徒刑,另依持有刀械罪判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學義和洪女是房東、房客關係,他7月間承租洪女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的一間雅房,和精障兒子一起入住,但洪女在他入住後,突然要求收取電費、網路費等,形同變相漲租3000元,讓張男忿忿不平。
前年10/29早上,兩人再起爭執,張男怒嗆退租並要求返還15000元押金,但洪女拒絕,張男遂拿出預藏的60公分農用掃刀狂刺洪女,洪女身上遭受33處刀傷,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不治。而張男梳洗完畢後向警方投案。檢方將張男依殺人罪起訴,全案依《國民法官法》審理。
一審國民法庭開庭時,他承認殺人,但主張當時自己的違法辨識能力及控制行動能控制行動能力顯著降低,他也強調符合自首要件。
不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他未經許可持有刀械沒有自首問題,至於另犯殺人罪,雖然是自首,但審酌張男並未真心悔悟,因此不予減刑。
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手段及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後,再斟酌他的生活狀況、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後,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依持有刀械罪判6月。本案由國民法庭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蘇揚旭、法官林琮欽及施建榮及6位國民法官。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