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親信許智信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宜蘭縣長林姿妙秘書許智信積欠高利貸,竟打林姿妙「身邊紅人」旗號,以投資縣府標案當藉口訛詐17名廠商友人6500萬元。一審依貪污判12年,二審改用17個詐欺罪輕判4年10月,但最高法院將其中7案定讞,許智信確定入監2年半,剩下10案則發回更審。不過,高院合議庭今天逆轉改判貪污,每案判7年2月到7年10月不等,許智信面臨重刑。可上訴。
54歲的許智信從2020年2月10日到2023年9月29日,陸續擔任宜蘭縣府公共造產基金的雇用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處理縣府公共造產業務,許智信之後又支援縣長室服務,對外都以林姿妙的秘書、助理或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自居,經常陪著林姿妙出席活動或代表參加。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的貪污案,目前還在高院審理。資料照。廖瑞祥攝
他被控在2021年6月到2023年9月間,用投資「不公開標案」等藉口邀17名廠商、友人入股投資逾6500萬元卻無法清償,逃亡9天後在台北車站落網。一審認定,他利用職務在10起投資案詐財,依貪污罪各判7年2月到7年10月不等,而他另涉及7起以投資名義詐騙,各判7月到1年2月不等,應合併執行12年。
許智信上訴二審後大逆轉,二審認定17案全為詐欺罪,輕判4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將10案撤銷發回更審,7案定讞。許智信第一波應執行2年6月,他已入監。
許智信在法院應訊時,強調只涉及詐欺,沒有貪污。但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依照卷內事證,他涉犯的10案都構成貪污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因而認為他的說法不可採信,全部上訴駁回。
合議庭審酌,一審充分考量沒有坦承犯罪、詐取財物的金額及綜合評價家庭經濟狀況等條件後,對3人量處7年2月到7年10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部分應執行5年。全案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戴嘉清、受命法官王筱寧、陪席法官古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