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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命媳被公公砍死 丈夫遭爆外遇仍可「申領180萬補償金」?他揭還有2關卡

    2026-07-30 13:57 / 作者 陳怡穎
    張姓媳婦進入公婆家。讀者提供
    新北市日前發生震驚社會的公公持刀殺媳命案,張姓女子前往婆家接4歲女兒時,遭公公持刀砍殺40刀身亡。由於死者丈夫是兇嫌的兒子,同時也是被害人的配偶,依法屬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第一順位申請人,可與死者父母及女兒共同申請最高180萬元遺屬補償金。不過,因張女丈夫遭指控長期外遇離家、不支付孩子教養費,也不積極制止父親對妻子的長期言語暴力,若最終仍獲得補償,恐引發社會觀感爭議。對此,法界人士指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設下兩道關卡,避免衍生道德風險。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死亡時,得申請「遺屬補償金」,第一順位遺屬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若同一順位有多人申請,應共同領取;若彼此無法達成協議,則按申請人數平均分配。

    以本案而言,張女的父母、丈夫及4歲女兒皆屬第一順位遺屬,若4人共同申請,最高180萬元補償金將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45萬元。由於張女丈夫並非故意或過失導致妻子死亡的加害人,依法不能直接排除其申請資格,因此除非他自願拋棄權利,否則仍可依法申請並參與分配。

    不過,根據《ETtoday》,有法界人士指出,依目前新聞報導內容,張女丈夫遭指疑長期刻意疏離妻女,拒絕負擔家用及女兒教養費,讓張女獨自照顧孩子,並長期承受公婆施加的壓力;另有友人爆料,丈夫疑有外遇、情緒控管不佳,也未積極制止父親長期對妻子施加言語暴力,甚至在案發前離家前往台中工作,留下妻兒獨自面對家庭壓力。

    法界人士表示,若上述情節經審議、調查後獲得證實,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會可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考量「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若認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得酌減補償金額,甚至完全不予補償。若審議委員會認定張女丈夫確實有棄妻女不顧,導致張女長期照顧公婆、負擔生活費,最終遭受不當對待而釀成悲劇,加上加害人正是其父親,在核發補償金時,即可能認定有「致生道德風險之虞」,最終遭減發或不予補償。

    此外,張女4歲女兒同樣具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資格,但因屬未成年人,通常須由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義提出申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案「真的很複雜」,若補償金直接核發給女童,實際上可能仍由父親掌控,形同「給小妹妹,也等於給爸爸」。

    因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也賦予審議會裁量權,得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將補償金交付信託管理,依女童生活需求採分期給付,或待成年後一次發放,以避免款項遭挪用,同時兼顧未成年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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