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業客運施姓駕駛2024年9月撞死東海大學林姓女大生,一審依過失致死遭判4年6月。資料照。讀者提供
台中「巨業客運」2024年9月發生公車輾斃東海大學林姓女大生事件,肇事的施姓駕駛被依過失致死起訴。一審審理過程中,家屬指控駕駛在撞人後不但未立即停車救人,反而多次移動車輛,導致林女兒頭部遭輾慘死,認為這已非過失,要求變更法條為「殺人罪」。台中地院今(31日)宣判,依檢方起訴的「過失致死罪」,判處施男4年6月,可上訴。
「巨業客運」施姓駕駛2024年9月22日晚間駕駛公車沿中區綠川東街直行,並於中山路口左轉時,車頭撞擊正在穿越馬路的林姓女大生與王姓學姊,施男發現後下車查看,發現王女坐在公車右前車頭,林女左手露出在右前車輪後側。施男稱為避免輾壓林女,又上車往前微微開,王女發現林女又被壓到後大呼停車,並指揮施男退後停車,結果輪胎又壓中林女的頭胸部,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全案經台中地檢依「過失致死罪」將施男起訴,台中地院去年8月召開一審準備庭時,林女母親泣訴,司機在撞人後未立即停車救人,反而多次移動車輛、三度輾壓,導致女兒的頭部遭車輪輾過,臉部嚴重變形。她痛批,施男只看到林女一隻手在輪胎後面,連身體其他部位的位置都沒有確定,就前進2次、倒車1次,還說是想盡快移車,無法接受「過失致死」的說法,要求變更法條,改為殺人罪。
對此,檢方認為施男下車查看時,只有短暫探看,也沒有蹲下、趴地查看車底,又確實林女手臂當時在車輪後方,辯稱為避免進一步傷害,才往前開,並非全然無據。檢方認為,難以認定施男撞擊後下車查看,又再度往前駕駛的行為,是要故意輾死林女,因此並不構成殺人罪。
不過,檢方亦指出,施男先前即曾因駕駛公車有過失致死前科,卻不思警惕,小心駕駛,導致本案林女死亡、王女受傷,林女家人承受天人永隔之苦,除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全案經過一年多審理,台中地院今日上午宣判,合議庭法官依「過失致死罪」處施男4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