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剩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官員說明,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未休畢的天數進行結算,為確保勞工權益,雇主應依勞工的「到職日」及「工作年資」來計算特休假天數,並就尚未休完的天數結算薪資,若違反規定且查證屬實,雇主恐被罰最高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近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勞工自請離職時的未休特別休假天數,雇主是否仍要發薪資?」、「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薪資何時發給?」其實,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取得請休的權利,俗稱「週年制」,但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年度的給假模式,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也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述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黃維琛表示,不論勞資雙方約定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的天數進行結算,而勞工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天數,會因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休假天數,並就尚未休畢的天數結算薪資。
舉例來說,勞工於2021年3月1日到職,於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滿一年,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天數分別為滿半年時的3日,以及滿1年時的7日,共計10日;其中,滿1年的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的權利,如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薪資給勞工。
由於工作年資會出現畸零年資,黃維琛指出,有勞工的工作年資是1年又1個月,離職時除了滿1年的特別休假7日,另1個月的年資因未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黃維琛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也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只要是未休畢的天數,雇主均應折發薪資。
至於薪資給付期限,黃維琛說,原則上在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薪資給付勞工,最遲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若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的薪資,如未於離職當日給付,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最後,勞動部提醒,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薪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