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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聯毒油燒台糖!經濟部稱「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 高檢署主任不忍了

    2026-08-03 16:09 / 作者 侯柏青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撰文針砭,經濟部是否真理解我國食安法制?翻攝陳宏達臉書
    台中地院曝光台糖早在5月就驗出中聯油脂的黃豆粗油苯駢芘超標7倍,經濟部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挨轟「包庇隱匿」。常在媒體上針砭時事的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天在臉書PO文指,「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台中地院8/1裁定掌管食品產線的廠長陳明榮收押,曝光台糖5月知悉中聯油超標,陳明榮直到消息走漏、吹哨者行動,才不得不通報。但經濟部卻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指該批油品並非《食安法》規範的通報標的。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天在臉書PO文,針對台糖遭質疑未及時通報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經濟部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但他認為,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陳宏達說,看到這句話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根據《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

    「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陳宏達說,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中聯油脂的食品線廠長陳明榮被收押,掀開台糖隱匿通報一事。翻攝中聯油脂官網

    他認為,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

    他說,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他說,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

    他說,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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