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北京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成立。美聯社
香港特區政府今天(5/13)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發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立即生效。法例確立「北京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港辦理國安案件時,香港公務員必須提供協助及一切便利,且禁止披露調查工作,該公署履行職務的場所也被列為禁地。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香港去年3月依《基本法》23條制定的國安相關法律,較2020年《港版國安法》更嚴厲。香港立法會昨天(5/12)突然加開會議,應政府要求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技術性附屬法例」,以便利北京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
今天上午,香港署理行政長官會與行政會議通過這兩項法例,立即公布並生效。香港《明報》、香港Now新聞報導,法例將六處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列為禁地,其中有四處旅館,包括北角的城市花園酒店、港島太平洋酒店,九龍紅磡維景酒店,作為公署臨時總部的銅鑼灣維景酒店。
根據香港《國安條例》第43條禁止間諜活動相關法條,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可判20年監禁;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可處監禁兩年。
北京駐港國安公署成立於2020年7月,屬中共中央直屬機構。依《香港國安法》,國安公署在特定情況下經北京中央批准後,可在香港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
今天施行的「附例」明訂,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構和公務人員,必須應國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他們進入及使用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地方,或要許可證或通行證才可進入的地方。
附例也明訂,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偽造公署文件,以及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公署的調查資料,最高罰款50萬港元(約195萬元台幣)及監禁7年;若抗拒、妨礙或襲擊執行職務的公署人員及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人、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最高罰款20萬港元(約78萬元台幣)及監禁3年。
港府宣稱,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面對的國安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必須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安措施,包括關乎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
香港獨立媒體報導,在昨天的立法會加開會議中,有議員問到相關立法的「迫切性」,保安局長鄧炳強則稱國際形勢「非常嚴峻和風雲色變」,例如兩週前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公開針對中國招攬「叛國者」。
鄧炳強表示,危害國安風險可能「突然間出現」,必須盡快「立好我們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