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夫妻變怨偶 分居中的夫妻已採分別財產制了,能分開報稅嗎?

    2023-04-10 17:39 / 作者 吳馥馨 / 資深記者
    分居中的夫妻雖已採分別財產制了,但只是當事人的「自由選擇」,仍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取自unsplash
    徐小姐與先生「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終因感情不睦而分居,報稅季到時也不相往來,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二人均在自己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並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但最終卻遭國稅局以不符合申報規定為由,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再分別開單要求補稅。問題出在哪了?

    徐小姐一則主張已在2016年時,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而且也「確實已分居」,應可符合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為何還會收到補稅單,故而申請復查。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舉辦「111年度綜所稅申報暨CFC因應研討會」。KPMG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表示,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課稅單位,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分居中的夫妻,雖然可選擇分開計稅,但包括各項扣除額、撫養親屬等,還是要合併申報,夫妻合併申報與選擇什麼樣的財產制度,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陳信賢進一步說明,上述個案的關鍵在於,雖然夫妻已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但這只是當事人的「自由選擇」,並不符合夫妻分居導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

    陳信賢也援引國稅局審理結果指出,徐小姐與先生向法院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原因,是婚姻當事人的自由選擇,進而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但這不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個月以上」之規定,故駁回徐小姐的復查。

    不過,若是因為家暴威脅而分居,或是夫妻因感情不睦分居已獲法院裁定,符合民法規定難於維持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夫妻就可以分開報稅。

    分妻分居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的要件。截至KPMG


    KPMG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洪銘鴻提醒,若夫妻是因感情不睦,符合民法規定「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或受家暴威脅而分居、符合以下條件並取具證明文件者,除所得可完全切開外,各項扣除額也可各自申報。不過,撫養親屬必須雙方協調好,不能重複申報,也就是說,子女的撫養申報歸誰,雙方要協調好,不要出現分居夫妻搶著報的情形。

    吳馥馨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