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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幼祥控繳費10年「烏龍院」商標權遭廢止 經濟部:依法處理、可提行政救濟

    2026-10-19 12:58 / 作者 吳馥馨
    經濟部外觀。廖瑞祥攝
    漫畫家敖幼祥作品《烏龍院》問世逾40年,近日拍片控訴繳了10年「烏龍院」的商標規費,卻遭人向經濟部智慧局檢舉3年內未使用商標,已收到公文表示將被廢止商標,註冊創作「有屁用」;主管機關還跑到他家和工作室蒐證。

    經濟部智慧局今(19)日澄清,因接獲第三方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註冊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智慧局依《商標法》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並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處分,「並無派員至敖先生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的情事。」

    智慧局說明,依商標法63條1項2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智慧局經審酌相關使用事證,認定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商標註冊;第43類其餘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依法廢止註冊。

    智慧局表示,商標廢止係依各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智慧局也說,目前該案件「尚未確定」,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智慧局也說明,「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其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也受影響。智慧局辦理商標廢止案件,均依法律規定及個案證據,秉持客觀、中立原則審理,以兼顧商標權人合法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

    換言之,智慧局是依商標法規定,將3年未使用的商標權廢止;但作品《烏龍院》的版權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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