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公布遺贈稅法生效,擬制遺產誰受贈、誰繳稅,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今(11)日表示,總統令已公布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法生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落實「誰受贈、誰繳稅」。
財政部表示,本次遺贈稅法修正共有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條文,共有4大修正重點。
除了俗稱「大老婆條款」的擬制遺產稅修法之外,第二大重點為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第三,修法也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最後,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