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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私募」玩成「公發」!趙姬、寄居蟹管顧規避私募公司債「35人上限」 經濟部即日禁止

    2026-08-28 10:13 / 作者 吳馥馨
    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多輪分拆私募公司債「35人上限」,經濟部即刻禁止。兆基風暴受害者自救會到立院陳情。李政龍攝
    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今(28)日發布《公司法》解釋令,禁止私募公司規避「應募人數限35人」規定,多輪拆分公司債規避管理。即日起,過去已發行多檔私募公司債的公司,且合計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者,將停發公司債,直至已發行的各檔公司債到期、應募人數也低於35人後,始得再發行。

    經濟部表示,為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多次私募公司債方式,規避《公司法》應募人數35人上限的管理,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自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經濟部強調,若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據《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

    經濟部說明,之所以要限制私募人數,其目的是因「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

    但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居然藉由「分次私募」,規避35人的人數上限,形成實質上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之效果。

    經濟部於是在今天(2026年8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發布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至於過去已有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之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目的在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公司債如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經申報生效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負刑事責任。

    經濟部表示,本次發布解釋令,是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多次私募公司債的「應募人數計算」發布更明確的標準,以督促企業遵循法令避免觸法。

    經濟部未來也將持續透過跨機關監理合作及強化發行人財務狀況、籌資用途等資訊之揭露,降低企業籌資衍生之風險,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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