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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電公投首場辯論11/12舉行 中選會公布5場時程、相關規則曝

    2026-09-18 16:49 / 作者 陳怡穎
    中選會外觀。李政龍攝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2案將於11月28日舉行投票,中選會今(18)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5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首場訂於11月12日下午3時登場。中選會表示,有意擔任正、反方代表者,應先依《公民投票法》第20條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並於10月15日前完成相關報名及推薦程序。

    此次由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中選會編號為第22案,主文為「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投票日期訂於11月28日。

    為使正、反雙方意見能夠充分表達,中選會決定舉辦5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由立法院代表正方,行政院或依《公民投票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的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依照中選會規劃,第1場將於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3時舉行;第2場為11月14日星期六晚間7時;第3場為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時;第4場為11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時;第5場則於11月20日星期五晚間7時登場,5場均安排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行。

    至於民眾如何成為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中選會表示,首先必須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0條向中選會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持支持意見者,由支持意見代表人向立法院報名,再由立法院於10月15日前向中選會推薦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名單;持反對意見者,則由反對意見代表人在10月15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名單。

    中選會指出,為確保正方代表發表同意意見、反方代表發表不同意意見,無論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所推薦的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都必須簽署切結書,若未簽署,將視同放棄該場次。

    在申請設立辦事處及配置辦事人員方面,公投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於申請設置經費募集許可時,須備妥辦事處登記書、辦事人員名冊及電子檔1份,以及辦事人員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若代表人未申請經費募集許可,則須另外檢附聯名成員名冊,以及依照中選會指定格式製作的電子檔。聯名人數必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也就是至少978人。

    中選會說明,依照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相關規定,若聯名成員與受理在前的申請案件重複,將不計入聯名人數。此外,辦事處不得設置在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的團體、經常指定為投票所或開票所的處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辦事處設置數量則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1所為限;辦事人員除義工之外,以100人為上限,且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均須具備公民投票權。若未經許可即設置辦事處,或申請未獲許可仍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將依《公民投票法》第45條第7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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