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左)掏空公司,高院判沒收1.5億美元,傅崐萁(右)涉及代收票款則免於沒收。本報資料照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與黃正一挪用公司127億資產,向渣打銀行、瑞士EFG銀行質押借款,卻用於經營私人公司。最高法院2020年判決確定,鄧文聰合併執行27年,黃正一9年半,兩人均已入監服刑,但犯罪所得部分則被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8/28)日更二審判決沒收鄧文聰的犯罪所得美金1.5億餘元,黃正一則沒收,參與人傅崐萁的幸福人壽股票則免於沒收。可上訴。
調查指出,鄧文聰與黃正一2007年8月間,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移轉至EFG銀行,成立STAAP代操資產投資基金,再以該基金作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這筆借款流向兩人買下的紙上公司,再輾轉流入私人公司供其經營之用。直到2008年1月,黃正一辭任董事長,鄧文聰接手後,又移轉幸福人壽1億5600萬資產給EFG銀行,成立SFIP信託基金,再質借逾2億美元。
最高法院2017年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借部分,先判刑10年確定,至於他向EFG質借部分則被判處共20年,最高法院2020年駁回上訴確定,3罪合併執行27年。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犯罪所得曾經流向富創建設、富翔開發國際、億大聯合等3家公司,是否要對這3家公司及鄧文聰、黃正一宣告沒收,須再釐清,於是發回高院更審,單獨處理沒收問題。
高院今日判決,鄧文聰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億5664萬1483.19美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可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以外,均沒收或追徵。富創無償取得的未扣案所得1億5678萬0752元、富翔1億7524萬、億大9億2157萬6702元均沒收或追徵。黃正一關於沒收部分公訴不受理。
曾出名代收票款,傅崐萁也參與由於黃正一曾將質借來的貸款,輾轉拿來開支票給傅崐萁,法院也以參與人身分請傅崐萁表示意見,今日判決以他為受款人的1.2億餘元票款不須沒收。
合議庭認定,鄧文聰與黃正一當時從EFG銀行拿到2200萬美元的貸款後,黃正一單獨分得999萬8000美元,他將這筆款項匯入自己的瑞士USB銀行帳戶,又以此供作擔保,向UBS銀行借款2億9780萬元。他拿這筆借款幫自己及幸聯、東椰2家公司繳納幸福人壽的增資股款3億元。但因主管機關金管會認定應募人資格不符,增資失敗,幸福人壽將其中約2億退回給黃正一。
合議庭發現,當時這2億元中,有1億2408萬5624元,在2007年10月間簽發成一紙受款人為傅崐萁的支票,後來也被拿去兌現。
傅崐萁對此主張,這筆票款是榮亮之前與黃正一共同投資幸福人壽的股款,後來經過雙方協商,榮亮要降低出資比例,於是黃正一必須退還部分股款,但因為黃正一與榮亮負責人鮑廣廷交惡,所以才透過他(傅崐萁)轉交,且這紙支票是榮亮拿去兌現,他並沒有拿到這筆錢。審理期間,傅崐萁也提出榮亮支付中央投資公司支票、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作為證據。
合議庭調閱了榮亮的交易明細,並與黃正一、鮑廣廷的供述交互比對,認定傅崐萁的主張屬實。
合議庭認為,根據《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檢方必須證明傅崐萁是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實際取得這筆票款,或是是靠著別人違法行為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甚至是別人根本就是為了他而犯罪,他才取得票款。但合議庭認定,檢方無法證明本案有這些情形,因此,對於傅崐萁的部分宣告不予沒收。
更二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張紹省、陪席法官葉乃瑋、羅郁婷。本案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仍可上訴。
發稿時間 12:47
更新時間 18:25(新增高院說明傅崐萁部分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