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左)掏空公司,高院判沒收1.5億美元,傅崐萁(右)名下股票則免於沒收。本報資料照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與黃正一挪用公司127億資產,向渣打銀行、瑞士EFG銀行質押借款,卻用於經營私人公司。最高法院2020年判決確定,鄧文聰合併執行27年,黃正一9年半,兩人均已入監服刑,但犯罪所得部分則被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8/28)日更二審判決沒收鄧文聰的犯罪所得美金1.5億餘元,黃正一則沒收,參與人傅崐萁的幸福人壽股票則免於沒收。可上訴。
調查指出,鄧文聰與黃正一2007年8月間,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移轉至EFG銀行,成立STAAP代操資產投資基金,再以該基金作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這筆借款流向兩人買下的紙上公司,再輾轉流入私人公司供其經營之用。直到2008年1月,黃正一辭任董事長,鄧文聰接手後,又移轉幸福人壽1億5600萬資產給EFG銀行,成立SFIP信託基金,再質借逾2億美元。
最高法院2017年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借部分,先判刑10年確定,至於他向EFG質借部分則被判處共20年,最高法院2020年駁回上訴確定,3罪合併執行27年。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犯罪所得曾經流向富創建設、富翔開發國際、億大聯合等3家公司,是否要對這3家公司及鄧文聰、黃正一宣告沒收,須再釐清,於是發回高院更審,單獨處理沒收問題。
高院今日判決,鄧文聰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億5664萬1483.19美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可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以外,均沒收或追徵。富創無償取得的未扣案所得1億5678萬0752元、富翔1億7524萬、億大9億2157萬6702元均沒收或追徵。黃正一關於沒收部分公訴不受理。
另外,由於黃正一曾於2007年11月間,轉讓幸福人壽股份5181萬6000股,給傅崐萁太太徐榛蔚家族出資成立的榮亮實業公司,法院也以參與人身分請傅崐萁表示意見。黃正一對此曾辯稱,他買下幸福人壽的股份中,約有3成是傅崐萁隱名出資,但他向外國銀行質借時,並不包含傅崐萁借名登記在他名下的股票。高院審理後,今日也判傅崐萁的財產不須沒收。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