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經濟部先後皆以台糖5月驗出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但已「拒收」,認為台糖沒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義務,未違法。圖為台糖平價專區,台糖提供
中聯油脂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事件越演越烈,就連一直對自家產製大豆沙拉油信心滿滿的台糖公司都被捲入食安政治漩渦。即使不斷端出檢驗結果自證清白,仍被在野黨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未依同法第7條第5項向主管機關通報,一連多日追殺。
針對各界質疑,為何同樣發現「油有問題」,但食安法只對「吹哨者」南僑油脂開罰;卻輕放「拒收」的台糖公司?《太報》根據近日衛福部長石崇良、經濟部長龔明鑫的發言,以及相關新聞稿整理成Q&A如下:
Q:台糖購買「黃豆粗油」是做為煉製大豆沙拉油原料,為何不受食安法通報規範?A:經濟部與台糖公司主張,第一,中聯油脂供貨的是「粗膠原油」(即黃豆粗油),
是製造食品油脂的「原料」,而不是「產品」,不適用食安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所以台糖沒有違法。第二,中聯油脂那批原本要供貨台糖的有問題「粗膠原油」,在5月18日就被台糖「拒收」了,有問題的「原料」自始至終都被鉛封在中聯油脂廠區內。
衛福部長石崇良也說,據食安法訂定的苯駢芘標準,適用對象是最終上市食用油產品,並非製程半成品或原料。
換言之,石崇良與龔明鑫,先後給出了「粗膠原油」(黃豆粗油)是「原料」不是「食品產品」,以及台糖自始至終「未提貨」,不是問題油品的「所有人」的解釋。另外,衛福部的解釋,也將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通報要求限縮在「產品」,而不是廣義認為的「食品原料」。
Q:同為中聯油脂下游廠商,為何只罰南僑、不罰台糖?A: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若發現產品或原料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並主動向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通報。
再根據同法第47條,因未做到上述第7條第5項向地方衛生局通報,進而處以最高300萬元罰鍰。而南僑油脂設籍台北市,故而由台北市衛生局開罰300萬元。
至於台糖公司同樣向福懋公司購買黃豆粗油(由其上游中聯油脂代工出貨),今年於5月11日先赴台中中聯油脂進行取貨前送驗,於5月15日(周五)下班後取得檢驗報告得知苯駢芘(BaP)為14.7ppb、高於規範標準。
5月18日(周一)上班日,台糖即告知福懋公司,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而「拒收」,也就是台糖公司未提貨。
故而經濟部長龔明鑫才以
台糖「自始至終」都不是這批問題油的「所有人」,若真的要通報,也是由中聯公司向地方政府(即台中市衛生局)通報,這才是正辦。經濟部主張,台糖因在提貨前就檢驗出黃豆粗油不合標準,未進入台糖的供應鏈、工廠、倉庫,也未進行任何運送或加工;但南僑是已經製成「食品產品」,是在自主檢驗「自身食品產品」,而發現檢出苯駢芘不符規定,才有通報義務,兩者情況完全不同。
台糖食用油自主檢驗均合格。台糖提供
國營台糖為何只能當「乖寶寶」?衛福部是食安法主管機關,有解釋該法的權利;換言之,既然衛福部認定台糖沒有違法,加上台糖主動出示過去自主送驗5件黃豆,以及2件黃豆粗油,皆符合檢驗及衛生標準,就如經濟部所說的,台糖確實是一個「乖寶寶」。
至於有輿論期待,若將食安法立法精神放到「事先預防」來看;台糖早在5月中旬就發現中聯油脂的黃豆粗油有問題,就應勇敢吹哨,而不是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掃門前雪心態。
但站在台糖立場,黃豆粗油不只能製成大豆沙拉油,也是肥皂、工業潤滑、生質能的原物料,台糖雖然驗到該批粗油苯駢芘超標,一則台糖已「拒收」,不是該批問題油品的「所有人」,沒有立場去監管中聯油脂是否將這批苯駢芘超標的油品製造成「食品」;再則,萬一台糖通報了,結果人家沒做成食用油,豈不變成誣陷對方,糗大了?!
事實上,國內法規並未將粗油含有苯駢芘列入檢驗範疇,而是台糖把食用油的標準套在粗油,才會去驗苯駢芘。若台糖不當「乖寶寶」,不主動去檢驗黃豆粗油苯駢芘,也就不致有「知情不報」的指責了。
另外,按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若發現產品或原料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並主動向主管機關;而這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台糖總公司在台南,大豆沙拉油生產基地在高雄小港;而「拒收」的問題粗油為中聯油脂所有,工廠在台中。如若台糖真的想吹哨,到底該向哪個地方政府通報?
台糖在苯駢芘事件中,已確定沒有違反食安法,卻遇到輿論諸多挑戰。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當各界拿著食安法、用高標準檢視國營台糖公司之餘,也要體認到,國營事業不代表擁有公權力,有權去調查上游供應商,即便身為國營事業,也不能恣意去通報糾正他人,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