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7/30)日拍板,遺產及贈與稅修法。廖瑞祥攝
行政院會今(7/30)日通過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所謂的「大老婆條款」,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明定,受贈人於逝者生前2年獲贈的財產,須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遺產稅,並同步調整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修法主要是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113年憲判第11號判決指出,舊法將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納入遺產,卻不允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違反平等原則。此外,受贈配偶若拋棄繼承,其稅負反由他人承擔,未符量能課稅,判決要求法規宣告自2024年10月28日起2年內失效。
卓榮泰提到,這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生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的規定。
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的30萬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也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