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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命媳遭砍死外遇夫可分遺產?律師教家屬「2招反擊」護幼女

    2026-07-29 17:00 / 作者 駱肇樑
    中和區公公持雙刀砍死媳婦,事後死者丈夫面對死者閨蜜質問,冷言「手不是長在他身上」。取自Threads、讀者提供
    新北市中和區26日發生公公亂刀砍死媳婦慘案,有律師發文指出由於死者生前尚未和在台中包養小三的丈夫離婚,遺產恐被丈夫繼承。不過杰論法律事務所王恩加律師指出,死者家屬可透過法律途徑主張「免除剩餘財產分配」與「喪失繼承權」,並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完整守護未成年幼女的權益與遺產。

    死亡的張姓女子26日遭公公持水果刀、生魚片刀狠砍,死狀相當悽慘,頭部和頸部幾乎分離。死者閨蜜案發後爆料,死者丈夫長期在外包養小三、帶外遇對象吃大餐,卻不願付育兒費,案發後還冷回「手也不是長在我身上,我無法控制」。不過律師王至德昨日(7/28)在臉書發文指出,因為張女生前還沒離婚,所以外遇的渣夫居然還可以繼承她的遺產,讓不少網友紛紛表示難以接受。

    不過律師王恩加指出,若配偶離世,原則上應先處理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再以分配後留下的財產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因此若張女婚後財產高於丈夫,丈夫原則上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丈夫若長期離家、包養小三,且完全未分擔家庭生活費及女兒扶養費,張女家屬可舉證向法院請求免除丈夫的剩餘財產分配額。

    王恩加進一步指出,在張女僅留有一名女兒的情況下,丈夫和女兒原則上各繼承一半,若張女家屬希望徹底排除丈夫的繼承權,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丈夫對張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

    王恩加解釋,重大虐待或侮辱不限於身體暴力,包括丈夫離家、長期外遇同居、拒不負擔扶養費等消極不作為,都可以作為法院判斷的依據。不過張女家屬需有充分證據加以證明,例如張女留下的書信、簡訊、通訊軟體對話、錄音、向親友所作的明確陳述,或其曾於訴訟中提出的書狀或陳述,都可能成為法院審酌資料。

    王恩加律師補充,即使成功排除丈夫的繼承權,張女遺產由未成年女兒單獨繼承,不過由於女兒仍未成年,張女過世後依法將由生父單獨行使親權,表示即使由女兒單獨繼承張女遺產,仍有機會被不負責任的丈夫掌握。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王恩加特別提醒,張女家屬應儘速蒐集丈夫外遇、未盡撫養義務等事證,向法院聲請停止丈夫的親權,再由法院依法選定適當且真正關心孩子的監護人(如外祖父母或阿姨),以確保女兒所繼承的財產能被妥善管理與運用,陪伴孩子順利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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