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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美貿易協定要求台灣農藥採美國標準 政院澄清:斷章取義

    2026-07-22 20:26 / 作者 李佳穎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廖瑞祥攝
    近日網路流傳「政府配合台美貿易協定(ART),大幅放寬38種農藥、174項農產品農藥殘留標準」,以及「台灣已承諾農藥殘留容許量(MRL)一律採認美國標準」等說法,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這些都與事實不符,是斷章取義的發言。

    李慧芝指出,ART條文並未要求台灣全面採認美國農藥殘留標準 ,第3.3節第59條有其適用前提,凡我國有自行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MRL)標準者,均持續適用我國既有標準,若我國尚未建立特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時,依「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或美國所訂標準。

    李慧芝進一步表示,我國仍可依國內法治程序自行訂定標準,以我國標準為優先,在實務上倘我國尚未訂有標準,則可優先參考Codex標準,倘Codex未訂標準才會參考美國標準,絕非外界所稱「全面採認美國標準」。
     
    李慧芝另指出,食藥署每年均定期檢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約辦理2至3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國內農業實際用藥需求,並依據優良農業操作規範(GAP)、田間殘留試驗數據、國人膳食暴露量及毒理風險評估等科學證據進行審查。 

    李慧芝強調,農藥殘留標準的修正均依我國法定程序辦理,與ART無關,所有修正案均須經食藥署的專家會議審議,並與農業部充分研商後,依法完成公告程序,絕非直接援用美國或其他國家標準,更不會因ART而改變我國既有的審查及評估機制。

    李慧芝重申,政府始終以國人健康為最高原則,絕不因貿易談判犧牲食品安全;政府訂定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一向秉持科學實證、風險評估及公開透明原則,所有標準均須經嚴謹的專業審查程序把關,以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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