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李貞秀將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資料照 李政龍攝
有關媒體報導有人建議應針對放棄國籍提出SOP一事,內政部今(29日)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國籍法條文已臻明確,立法委員亦應遵守國籍法規定,並無疑義。
民眾黨立院黨團將於2月遞補6位不分區立委,其中,即將成為我國首位中配立委的李貞秀,儘管來台設籍超過10年,但其中國出身和國籍問題引發關注。柯文哲今表示,政府要公職人員放棄國籍卻沒有提出明確步驟,不只困擾民眾黨,也對人民不便,他建議內政部與陸委會應針對放棄國籍一事提出SOP(標準作業流程),讓人民知道究竟該如何守法。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女士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倘立法委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內政部亦於115年1月28日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