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資料照。陳品佑攝
有關立法院在春節連假前夕送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2)表示,當天政院已召開臨時院會,決議提起覆議,呈請總統核可後,政院今日13時53分,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紙本覆議函由政院秘書長龔明鑫親自遞交,盼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李慧芝表示,立法院在春節連假前夕,即1/24的16時47分許送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行政院當天17時15分已召開臨時院會,決議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就本修正案提起覆議,呈請總統核可。
李慧芝說,後續行政院考量送件期限,以及送件程序對兩院公務人員所產生的影響等因素,於今日13時53分,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此外,為求慎重,紙本覆議函是由龔明鑫親自遞交至立法院。行政院期待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根據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遭行政院認定窒礙難行,因此提出覆議案。覆議理由包含,「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
據了解,龔明鑫今下午在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綠委李坤城、鍾佳濱、陳培瑜,以及行政院副秘書長王貴蓮等人陪同下,至立法院收發處送件。由於今天是春節年假最後一天,立法院收發科還沒有人上班,因此一行人將覆議案公文黏貼至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的收發信箱上,表達完成「送達」。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必須移請立法院覆議;若以選罷法修法條文1月24日送達政院起算,今天應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但有知情人士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公文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因此,選罷法覆議案的截止日期應該是2/3。
龔明鑫解釋,由於覆議案明天就過期了,因此行政院在法定期限內將覆議案送出,電子公文也已同步發出;正常情況下,電子公文、實體公文都會併同送件,很感謝黨團陪同送案。吳思瑤說,選罷法覆議案電子公文已經送出,行政院為求慎重也由龔明鑫將實體公文親自送到立法院,並由黨籍立委陪同,主因就是選罷法非常重要,所以在法定期程做必要的事。
據悉,立法院收到覆議案後的流程,先看是否有黨團提議由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決定院會處理覆議案的日期,或由朝野黨團提議直接召開談話會,來決定開議與處理覆議案的日期。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若全體立委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則覆議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