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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憲眉角7-1】立法程序「有瑕疵」卻不違憲 大法官:未悖離公開透明、討論原則

    2024-10-25 18:41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廖瑞祥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51名綠委認為「立法程序」有瑕疵而違憲。但大法官根據立院會議及議事紀錄,認為實質討論時間雖有限,但審查時曾讓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內容也屬公開透明,二、三讀時雖採取「舉手表決」衍生程序瑕疵,但不算無記名表決,屬於立法院的國會議事自律事項,由於未完全悖離公開透明原則,因此不違憲。至於立法過程是否符合民意,應由人民透過選舉等程序判斷。

    以柯建銘為首的51名綠委,主張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而且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的立法審議程序,應該遵循《憲法》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而立法者應該盡最大可能實現,以對民意負責。基於民主原則的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程序是否已經遵循上述原則,還是要先由人民透過選舉、罷免等政治程序或媒體等公共論壇等,評價立法者及追究政治責任,這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精神,不是憲法法庭在釋憲時能夠逕行介入的。

    大法官指出,只有法律的立法程序在客觀上已經嚴重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要求,導致實際通過的法律欠缺成立的正當性,憲法法庭才能宣告因立法程序之嚴重違憲瑕疵而無效,讓法律效力自始無效。而法律公布生效後,如果立法程序牴觸相關議事規範而衍生瑕疵,如果不屬於重大且明顯的違憲瑕疵,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就不會影響法律效力。

    憲法法庭原則尊重國會議事程序

    大法官也說,基於國會自律原則,立法院審議法律案所應該遵循的議事程序,例如開會的出席與決議人數、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表決方式與次序,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可以依照自訂的議事規範處理,在議事規範容許範圍內,可以決議在個案程序上進行變通或調整,這屬於國會內部事項,憲法法庭原則上應尊重。

    大法官指出,根據立法院院會紀錄和議事錄的記載,這些條文的立法程序,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階段,曾就7份增修條文及藐視國會罪的提案,聽取提案報告及邀請相關機關報告,也詢答及召開公聽會。

    此外,委員會也將8份增修條文的提案,以及1份涉及藐視國會罪的提案,加入併案審查,並決議全部保留交給黨團協商,之後無法達成共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把全部提案提請院會處理。在二讀程序時,主席也把全案提交廣泛討論,國民黨團提議停止廣泛討論,開始逐條討論等,事後提案逕付表決通過,二讀結束後接著進入三讀,以「贊成者」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

    立法程序瑕疵非重大明顯即無違憲問題

    大法官認為,立法過程中,實質討論時間雖然「極其有限」,而且依照議事紀錄記載,二讀期間,議場常常處於一片混亂狀態,不能說立法過程毫無瑕疵。不過如果就《憲法》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而言,既然經過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也開過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內容並沒有欠缺公開透明性。

    而法律案的表決雖然採舉手表決,無法像表決器或點名表決般,讓贊成或反對者逐一顯名,但也不算完全匿名的無記名表決,人民還是可以依照議事錄記載的倘團程序行為及對於議案表示的立場,辨識所屬立委的投票意向,然後對立委進行民主問責。大法官因而認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但不算完全悖離公開透明原則。

    再者,立法過程中,在二讀程序時,形式上有「歷時甚短」的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過程,客觀上也不能認為完全悖離《憲法》討論原則要求。而二讀和三讀的表決,都依照主席裁示採取單向贊成者舉手表決,雖然和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不符,衍生程序瑕疵,但表決方式屬於國會自律範疇,這個程序瑕疵也不能推論是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重大明顯瑕疵」,因此沒有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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