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廖瑞祥攝
《立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新法規定,赴立院備詢的行政首長等不得「反質詢」,並規定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若違規可能會送院會決議罰鍰、彈劾或懲戒。而憲法法庭今天宣告懲罰條文全部違憲失效,至於最引人詬病的「反質詢」部分,大法官反而認為,若首長們以「疑問句」或「提問」答覆立委,即使語言表達可能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覆,不構成「反質詢」,沒有違憲問題。
大法官解釋,《立職法》第25條規定的「反質詢」,應該是指身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首長在立法院質詢程序時化身為「質詢人」,反過來向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且有意要求特定立委答覆。不過,如果行政首長是以「疑問句」或「問題」的方式答覆立委質詢,或者是想要釐清質詢的問題而提問,即使表達上可能出現禮儀爭議,性質上也算是對於立委質詢的答覆,不會構成法條定義的「反質詢」,在這個前提下,這項規定並沒有牴觸《憲法》。
不過,該條文的其他項規定,幾乎全被大法官認定違憲。
要求有問必答等 逾越立委質詢權《立職法》關於質詢的規定,包括除了國防外交等有立即危害或應秘密事項並「經主席同意」以外,均不得拒答、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問答及藐視國會,同時非經院會或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而且違規的話,主席可以制止、命出席即要求答覆。如果違規者,主席或質詢委員可以提議連署或附議,然後送交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逾期不改正還可以連續課處罰鍰,甚至有可能被送交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也會被追究刑責。
大法官認為,「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及藐視國會等規定,已經超過立委《憲法》質詢權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因此宣告違憲失效。
官員備詢應適當回答 有正當理由可拒答此外,大法官則對行政官員的「拒答權」,給了「有條件合憲」的限縮解釋。大法官認為,官員本來就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答覆質詢,此外,官員在面對立委質詢時,若發現出現超過質詢權範圍、屬於行政特權範疇或有必須保護的第三人基本權、基於契約義務或有國家安全的保密必要性,官員可以適當向立委說明理由,然後不給答覆或揭露特定資訊。在這個前提下,本項其餘規定合憲。
不過,針對被質詢人未經同意缺席、主席強迫出席並要求答覆、違規者課處罰鍰及移送彈劾、懲戒和追究刑責部分,大法官都認為超過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宣告失效。
大法官解釋,立委行使質詢權的對象是行政首長,而能夠質詢的事務,限於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具有施政權責和指揮監督的事項,政府官員也應就立委的詢問適當說明,被質詢的首長原則上應以言詞或書面答覆,讓立委可以獲得問政和監督施政的必要資訊。
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但立委質詢的事項如果不屬於行政院的權責或屬於行政特權領域等,就不屬於立委質詢權可以行駛的範圍,受質詢的行政首長就可以不答覆或揭露資訊。
況且立委的質詢如涉及第三人,可能會危害到第三人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或人身安全(例如情報人員、敵後工作者)、隱私權、營業秘密基本權或國安、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因此,首長權衡可能造成的危害後,基於維護第三人應優先受保障的基本權或《憲法》及重要公益等,有權不答覆或揭露資訊。
大法官認為,《憲法》並沒有賦予立委權力,讓立院可以「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或者是畫分首長答詢義務的範圍、課予首長配合立院的義務,導致妨害行政院的《憲法》權限,也沒有授權立院可以創設法律制裁規定,強迫首長履行義務。立法院如果這樣立法,就是超過《憲法》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立委質詢時,行政首長如果認為有保密必要而產生爭議,立法院和行政院應該循政治協商途徑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可以依《憲法》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大法官也認為,行政首長擔負的是政治責任,並非法律責任,立法者不得立法課予官員除了備詢和說明義務以外的其他法律義務,也不可以祭出行政裁罰和刑罰。而且,行政院和立法院是平等的憲法機關,各司其職,立法院並沒有凌駕於行政院之上,因此,如果行政首長請假不出席立法院會,立法院並沒有用法律賦予同意或不同意的權限。因此系列規定已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