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圖為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莊瑞雄上台發言。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今(520)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根據三讀條文,除明定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規範,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當被質詢人違規,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在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強勢主導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今三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三讀條文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立法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三讀條文更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